经典问题:某市公安局实施抓小偷新举,将小偷扒窃时被捕捉到的影像,发布到专门建立的网络平台上,让广大网民协助核实身份并提供破案线索,认出来奖励千元。对该公安局网上千元奖励“认小偷”的做法,你怎么看?
【解析】
公安局网上千元奖励“认小偷”作为一种侦查方式的补充,从提高破案效率的角度来看,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此过程中,也要注意避免侦查权被滥用。
网上“认小偷”是拓展侦破线索来源的一种手段,可以有效结合网络手段来提高办案效率,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值得肯定。但是,公安局网上“认小偷”可能涉及侦查权的滥用,产生大范围人肉搜索等后果,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这些潜在的滥权风险,必须要通过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加以防范。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对发布的程序和标准要有严格的限制。发布的视频图像应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记录,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并且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误伤的风险。
第二,要避免公民辨认的扩大化。公安局本意是网民通过看视频后自行辨认,而不是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为警方提供线索。因此,在进行网上“认小偷”时,公安局需要对网民进行必要的告知及警示,以免大范围的人肉搜索误伤群众。
第三,应引导和规范网民理性参与辨认小偷工作。一方面,公民提供的信息要保密,不能在网站上公开,以免错误信息侵犯无辜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将法律责任在平台进行公示,警示网民慎重参与协助辨认工作。对网民借辨认之名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之实的,需要依法严惩,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只有把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相结合的理念作为前置条件,把正当程序作为事中要求,才能避免侦查权被滥用,才能让这项创新举措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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