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有必要拿出一些举措,在企业与高校之间架起桥梁,例如既允许科研人员以智力入股方式帮助企业成长,也应鼓励企业主动与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昨日,北京市科委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9月25日《北京晚报》)
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的研发投入已经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位列全球第二。但高投入却并没有得来高回报:国家发改委透露,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科技创新是一项智力密集、资金密集型产业,转化的低效率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浪费。科研人员没有转化的积极性,当然是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因此,此次北京提出科技转化成果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分配给科技成果完成人,“重奖之下出勇夫”,这当然是一件好事。
但仅仅以“谁发明谁获益”提升积极性,可能还无法实现转化率的大幅提升。实际上,早在2007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中,就明确规定高校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知识产权所有权,研发人员也有权获得部分转化收益。尽管如此,《科技进步法》的制度红利至今没有释放出来,根源就在于法律法规有了,还缺乏一系列的制度配套。
首先,大量科研成果出自高校,过分注重教学课时和论文数量的考核方式,显然已经束缚了研发人员的创造力。高校对教学人才和科研人才,理应区分不同的考核模式。另一方面,评职称等晋升渠道主要看论文数量,因而不少本有潜力转化为实际成果的研究课题,只是作为一纸论文锁在抽屉里,而无人关心它的后续转化。因此,学者晋升应逐步淡化论文比重,而加重实际转化成果比重,才能减少科研“半拉子工程”的出现。
其次,科研成果还需要更加丰富的转化“媒介”。要摆正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导向,必须引入专业的转化人才,这在我国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国外,很多科研机构和高校都有专职的推广、对接人员,这些“科技中介”使得研发人员可以全身心地投入自己擅长的研究工作。
再次,我国的科技研发相当一部分是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模式,政府往往成为发明创造的推动者,难以与市场需求接轨。要让企业回归为创新的主体,政府的角色必须从直接推动者转到制度完善者上来。一边是大量项目躺在高校研究室里,一边是小微企业急需科研力量注入,政府部门有必要拿出一些举措,在企业与高校之间架起桥梁,例如既允许科研人员以智力入股方式帮助企业成长,也应鼓励企业主动与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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