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系列评论之七
四中全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简单地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为了人民,也要依靠人民。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如何发挥主体作用,不仅会对法治建设的推进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与实现产生重要影响。如果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是关键的少数,那么可以说广大民众就是关键的大多数。
人们常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官。这诚然没有错,如果公权力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其他治理走向法治就不免沦为空谈;但这不意味着在法治建设中,不同主体之间必然存在必须“优先”或可以“暂缓”的区别。法治政府建成的另一面,必定是崇尚、遵守、捍卫法律的人民群众;反之,人民群众崇尚、遵守、捍卫法律蔚成风气的另一面,也必定是法治政府的建成。总而言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必然深深植根于崇尚、遵守、捍卫法律的民众之中。因此,党和政府要善于并习惯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广大民众也应自觉提升法治觉悟,养成并习惯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日常事务。
在法治建设的同一时空中,不同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水平和能力,存在事实上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但这并不必然成为妨碍法治建设推进的因素。假如政府的法治建设水平提高得快,那么就可以有力引导民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但民众决不能指望每一个公权力机关、每一个公职人员都做到了信仰法治才开启自身的法治建设。如果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民众越来越多,那么就必将加速推进其他主体的法治建设。各主体法治水平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中交替上升,则社会法治水平获得整体性进步的前景便值得期待。
但社会整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向法治转型,显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中,人们一事当前首先想到的可能不是找法、通过法律来解决争端,而是想法设法去找人、找关系、找“背景”,或者直接诉诸暴力。有时,即使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人们经常还得要在司法之外寻求力量援助,以“确保”在诉讼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一个人没有法治信仰,有时也不是出于对法律一无所知,而是对法律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于己有利时就把法律高高举过头顶,于己不利时就视法律为蔑如。
民众处置日常事务形成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的偏好,应该与历史传统、现实环境有很大关系。从法治的要求来看,今天的人们在传统事务领域和非传统事务领域都存在较大的不适应。
近年来,有关“小三”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中被扒光殴打的事情时有所闻。“小三”让人反感甚至痛恨,这不难理解,但是不是一为“小三”,就不成其为人,就可以随意加以侮辱呢?其实,类似情景,稍有点年纪的人都不陌生,在无法无天的年代,这样的女性常常被人强制在脖子上挂一双“破鞋”游街示众。全国普法工作开展已有29年,而从此类现象中却看不到女性权利的进步,相反,倒是践踏得更厉害了。这是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吗?但此类现象此起彼伏,也可能与执法机关未能严格依法处置有关。
在非传统事务领域,民众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样欠缺。楼盘降价,部分业主就以怒砸售楼处的方式“维权”,这种现象存在已不是一年两年了,近年来更似有愈演愈烈之势。但这“维”的是什么“权”呢?打砸的方式是不是涉嫌违法呢?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有涨有跌难道不是正常现象吗?购房契约难道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吗?如果房价下跌就要砸售楼处,那么股价暴跌是不是要砸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呢?总不能赚了就归自己,赔了就要从别人身上找补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脱离了法治轨道,市场秩序就会发生紊乱,社会秩序就会陷入混乱。
在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里,民众不能自觉依法办事的表现还有不少。比较而言,批评别人没有法治思维、不以法治方式行事是容易的,而反观、反思自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是不是法治取向则要困难得多。如果提倡法治建设“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似乎是有点俗滥了,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千真万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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