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值分析
(一)对非此即彼,二元对立式价值判断思维的摒弃
食品安全、医患关系、就业难、教育公平等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做出一系列的价值分析和价值判断。时政类问题的价值分析是有其自身视角和特征的。其核心标准是:客观、公正、全面。即我们在分析各种社会问题的时候首先要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重要的,是最具有决定性因素的,我们要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进行判断和选择,善于从多角度权衡利弊,从而保证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客观、全面和公正。如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这个大议题下,如何保证城市和农村;市民和农民等各方利益。如农转非的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农耕土地转换成城镇工业用地或城乡住宅土地而引发的土地转换问题,在不断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同时何以保证最广大的农民的利益?无论是从大处着手还是从小处着眼,我们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论证。时政问题决不是单纯地依靠对与错,是与非,支持与反对来做价值分析和价值判断的。它需要我们突破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式的思维模式,建立全方位、多角度、多元化的价值判断。
(二)坚持效率与公平同时兼顾,无法兼顾的情况下优先公平
法的价值目标从来就有公平与效率等不同主张与偏好,但正义却是这些价值目标的归宿,所谓对正义的争论大部分都在于对公平与效率的取舍和排序上,即应为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农村土地物权制度问题也不例外。而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公平实质上就是正义在更为普遍意义上的代名词④,而美国另一学者波斯纳也明确指出:“正义,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遍的涵义-是效率。”⑤效率必定是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从逻辑上讲,第二种的重要性及优先性当让位于第一。据此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认为对于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问题,应该以公平价值优先于效率价值。
针对我国农村土地物权问题,只有寻求价值判断方法的引入与适用,才可能对当前的制度悖论和规范失调做出解释。我国对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价值判断是,在“公平”价值目标优先于“效率”价值目标的价值排序下,通过利益权衡,对制度中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做出“既有人口的承包经营权应该与新增人口的承包经营权平等”、“死者的经营承包经营权应该次位于生者的承包经营权”以及“男子的承包经营权应该与妇女的承包经营权平等”的利益排序。将这个价值判断结论引入对现行实体规范的检验,就会发现当前农村承包地“不得调整”的制度安排具有不恰当性,进而可以得出在“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规则下,农村承包地应当“适时调整”的结论,以因应农民主体“平等”的重要原则,实现“公平”的正义之结论。
从当前学界喧嚣尘上的对于“稳定农民地权”的近乎形而上的追捧,以及以“促进农地流转”为中心的对农村土地生产“效率”的张扬来看,并无法解析“权利主体虚位”等农村土地物权制度中存在的种种悖论,也无助于消弭当前制度规范导致的如“新增人口无地问题”被忽视的隐患。农村土地物权制度需要方法论意义上“法律解释”的夯实⑥,而“法律解释是含有价值判断的实践”。因此必须首先对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做出价值判断。即按照法律的价值目标对法律关系中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排序和取舍⑦。要想获得正确的价值判断,就必须首先正确认识在适用该法规的社会关系中,对立着何种利益,取舍何种价值,并以此为依据做出决断。对于农村土地物权制度问题,要理清各方利益关系,并确定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从而进行价值分析和价值判断。在做价值分析的同时也就得出了价值判断,二者是统一过程中的不同向度,这就是价值分析的完整过程。
时政类问题主要特点在于将几个看似孤立甚至矛盾的观点,相互叠加和统一起来,而这恰恰就是对整个现象或政策的全面、完整、理性且相对客观的认识。究其根本,对相同问题的不同见解只是基于不同立场所致,并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某些看似矛盾、对立的现象恰恰蕴含了其内在的联系性、统一性,体现了出社会问题的多面性和复杂性。因此,从不同层面对社会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解读更利于我们对问题本质的透彻了解。综合分析力恰恰展示的是事物发展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动态发展过程。
总之,时政类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制等方方面面,范围广、角度深,要展示我们对社会问题和公共政策的分析力和决策力,不防从制度、理论、价值三个层面对社会现象或公共政策进行深入透彻的剖析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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