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近日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俗话说清官都难断的家务事,山东省立法禁止“啃老”一经颁发,立刻引发热议,赞成声和反对声一片。
“啃老族”之所以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父母过度的溺爱,大多数啃老族从小过分依赖父母,失去了在生活中和社会上独立自理的能力,长大了还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生活,虽然生理上成长,但思想上还未真正的“断奶”。有人预言“啃老族”很可能成为影响未来家庭生活的“第一杀手”。
不得不说,尽管立法禁止“啃老”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但是将禁止“啃老”上升到法律层面确实缺乏相应的必要性和操作性。由于法律的介入,会不会让简单的家庭矛盾激化和上升也同样是需要担心的问题。一个法条,能否得到遵守和执行,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倘若其不具备可操作性势必会给司法机关带来执行难题,最终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久而久之,也损害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
“严禁啃老”与其付诸于法律,不如深入到人心。国家可以为青年人提供更多的舞台,更多样化的工作岗位,鼓励年轻人努力拼搏,实现自身应有的价值;其次,政府也应该树立一种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价值导向,倡导自立光荣,啃老可耻的观念;再次,学校也应该担负起一定的教育责任,将自强自立的观念深入到每位学生心中,并且学校也可以开展更多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能够在实践中适应社会,从而提升自身的社会竞争力;最后,也应该大力宣传和引导父母的教育观念,消除溺爱,从小培养孩子的独立自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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