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初,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早在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如今,“裸官”不得提拔,显然符合公众的期待,也顺应现代政治常识。
【预测题目】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防腐反腐的缰绳已经开始勒到“裸官”的身上,从中央限制“裸官”提拔,到地方撤换盘踞在一把手位置的“裸官”,一场联合整治裸官的战役已悄然打响。请就此谈谈你的看法。
【答案解析】
“裸官”并不都是贪官,但其把家属送往国外,对公众所造成的社会焦虑感却委实严重。“管住裸官”,守住忠诚底线、坚定国家信仰,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限制他们的权力,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约束,是确保公权力纯洁和安全的重要前提。
其中,要“管住裸官”须有制度体系支撑。这个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严格限制“裸官”权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及时发现和认定“裸官”的制度。中央明确规定“裸官”不得提拔,就是限制“裸官”权力的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十分必要。但是发现和认定“裸官”的制度建设同样不可忽视,它是一切限制性规定落到实处的基础。
但是目前我国对“裸官”的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发现和认定“裸官”的制度还不够健全。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认定手段,关于“裸官”的具体数量,“一直拿不出明确的数字”就是佐证。时下,很多地方确定某位领导干部是否是“裸官”,很大程度上靠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该制度要求官员如实填报家属信息、家庭财产等,这里面虚报信息者众多,却鲜有人因此被追责。显然,单靠官员的自觉、坦诚,很难发现“裸官”。
二是公众缺乏监督“裸官”的必要途径。因为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度低,“裸官”混迹于众官员之中,或小心观望,或大谈廉政,不出事很难被发现。
因此,想要管住“裸官”,还需要我们继续推进领导干部财产公示,让“裸官”裸露在阳光之下;需要官方监管与民间监督保持密切合作,让“裸官”无处匿形;也需要我们更有效地限制“裸官”的权力。为此,我们有以下建议:
一是要严织法律天网。法律法规是杜绝官员腐败最有力的手段,我国腐败之风盛行暴露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缺失,国家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完善相对空白的“裸官”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弥补法律漏洞,使其无法律空子可钻,犯罪事发后不能“抽身而退”。更要加大惩处力度,给有腐败之心的“裸官”以强大的震慑力,从根本上打击官员腐败。
二是要常亮监管明灯。建立对“裸官”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是打击“裸官”腐败的基本保障。要设立多方位的监管途径,比如畅通举报电话,设立专门的门户网站,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行使监督权,使身居高位的“裸官”时刻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网络媒体也要加强对贪污腐败的“裸官”的网络举报力度,使他们不敢肆意妄为。此外,监察机关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有腐败行为的“裸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三是要擦净财产“雾霾”。对于“裸官”要进行财产公开,让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检验,擦净其财产“雾霾”,让“裸官”不再有灰色收入。这样也能够大大减少“裸官”贪污腐败的几率,也不必再为其“不辞而别”而感到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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