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4月8日光明网)
步入3月,春意渐浓,又到一年出游踏青好时节,然而就在这期间,类似武汉大学内有人爬到樱花树摇“花雨”制造人工“樱花雨”、 北京地坛庙会上百年历史文物古迹遭到踩踏、山东数万游客樱花山踏春致垃圾遍地、湖南张家界保洁人员绝壁清理垃圾等关于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新闻屡见报端。
回首这些层出不穷的“不文明旅游”行为,不光毁了大多数人旅游的“好心情”,平白给出游添堵,也暴露出一些人文明素养的缺失。并且,这不仅只关乎其个人修养,迈出国门,更与国家形象息息相关。这些一再发生的不文明旅游行为,表明提升国人文明旅游素质刻不容缓,当然也绝非朝夕之功。
为提高国人文明旅游素养,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各地每逢重大节点还会专门发出文明旅游倡议,不过,总的说来,我们对于不文明行为,多数是停留在提醒、劝导、教育上。从实践来看,单靠这样苦口婆心的教育引导,而没有刚性约束力的法治规范,难以让一些国人彻底摒弃那些不文明旅游的劣习。
法律可以为人的行为设立规则和界限,文明旅游理所应当纳入“法治”轨道——以制度化、刚性化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和矫正国人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记录在案并进行有效的惩戒,不文明旅游行为势必会受到“法律性终结”。通过法律制度的“硬约束”,国人能够更为清楚文明行为的界定、不文明行为将受的处罚等等,这样就可以充分增强文明旅游的紧迫感,提升国人旅游的文明意识,约束国人的不文明行为,进而形成“文明旅游光荣,不文明旅游羞耻”的公共认知。
当然,文明旅游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德治长文明,法治出文明”,我们强调“法治”的“硬约束”,也不可忽视“德治”的“软教化”——必须通过道德教化不断提高国人的公德意识和文明旅游意识,自觉从心理上拒绝不文明行为。笔者相信,只要制度约束与道德教化“刚柔并济”的双轨驱动能够不断完善,并且持之以恒的坚持下去,国人的不文明旅游行为便会随之逐渐减少直至消失,全民“文明旅游”这一目标的实现之日自然亦不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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