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以“法院造假案,有图有真相”为题爆料,两份案号相同的立案受理通知书,但案件当事人、案情截然不同,其中一起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一起为民间借贷纠纷。对此,案件一审主办法官表示:“你认为我弄假案,你该怎么就怎么。我推想可能是书记员订卷时觉得差材料他就补了,也可能后来是实习生呢”。(4月7日《新华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号两案,现在涉及的已经不仅仅是管理的疏忽问题,而是涉嫌伪造立案受理通知书的问题,也就是涉嫌犯罪了。如此严肃的问题,怎可能“我推想是谁干”、“可能是谁干的”,更何况如此言语还出自法官之口,实在令人惊骇。
这些年,体制边缘的人,总是“倒霉蛋”、“替罪羊”,从流行“临时工干的”,到“聘用人员干的”、“借用人员干的”、“志愿者干的”,这次轮到是“实习生干的”了。张口就来者,自然是想借此推卸责任,或者想“顶包”之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公众是清白的,蒙谁呢?无论是谁干的,都与惹事的单位脱不了干系,教育管理失职的责任无论如何是推脱不掉的。但漏洞也正在于此,单位责任与具体责任完全是两回事儿。
明知不主动揽责、张口就来“是谁干的”,只会招来公众和舆论更多的质疑和反感,可为何却总有人乐此不疲呢?陕西的“一号两案”事情就给了最好的答案:当事人发现问题后,早在1月28日,就向陕西省高院进行了举报,可两个多月过去了,却未得到任何回应,不得已才在微博公开了举报材料。正因为负有追责职责的部门,不够重视,没有“零容忍”的决心,所以才惯出了这种张口就来的恶习。
既然已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那么,责任的承担,就不应该再随着一句“可能是谁干的”而起舞了,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从而让究竟是谁干的真相大白。一号两案,也揭示了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的现象,即使检察院考虑情节没有提起公诉,相关的纪律处分也应该是不能少的。如果不能通过法治途径解决,而总是关起门来内部处理,不仅与法治精神相悖,而且也会导致张口就来“可能是谁干的”不断重演。
众所周知,实习生在法院实习,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是有规定的,而且每名实习生都既有学校的、也有法院的双重指导老师,实习生怎可如此轻易伪造法律文书呢?责任又岂能如此轻易地就完全算到了实习生头上?无论是临时工,还是实习生,他们都不应该成为“替罪羊”的别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说话更应如此,不仅不能张口就来“可能是实习生干的”,“你该怎么就怎么”,也完全是在给法官的形象抹黑。
“可能是谁干的”,与责任、诚信的形象严重不符,任其张口就来,只能是再一次透支公信。在如今的法治社会,我们希望看到用证据说话,靠法院的判决来定性,但不期望法院、法官口中有太多的“可能”。反向思考,张口就来“可能是谁干的”,又何尝不是一种作风问题,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痕迹太明显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院和法官更应该懂得这个道理,“可能是谁干的”别张口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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