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出警返回途中,遇见骑电动车的两名老人摔倒在地,连忙上前询问伤情,没想到摔倒的老人却一口咬定是为了避让警车才摔伤。民警忍受着被老人冤枉的委屈,依然把两名受伤老人送到医院救治。幸好路边的监控视频拍下事发经过,还了民警清白。证据面前,老人不得不承认是因为不想负担医疗费而冤枉民警。事发后,老人被“放行”。(4月15日《福州晚报》)
两位讹人老人被“放行”,这个结局既不出意料——目前还没有出现过追究讹人老人的案例,也再次叫人唏嘘不已,如果总是这样结局,对那些不道德的老人是不是一种纵容?对于“讹人老人”,应该不能无原则地适用尊老文化。首先,这涉及他人合法权益问题,“尊老”不能以牺牲无辜者和见义勇为者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更不能造成社会性伤害——令人面对摔倒老人而纠结,直至出现社会性冷漠。而事实上,目前“扶不起老人”“不敢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问题了。“讹人老人”对这个问题应该承担责任,但那种无原则的“尊老”,不能不说也有一定的责任。
其次,部分老人讹人,也是对老人这个群体的伤害:每一次的“扶不起”的榜样效应,都会伤害社会正能量,令后来者战战兢兢。结果是,很多需要扶起的老人,因为“扶不起”“不敢扶”而失去应有的救助。而对“讹人老人”的无原则“尊老”越多,纵容越多,则今后应该获得救助却遭遇“不敢扶”的老人,也会越多。
如何对待“讹人老人”,有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与个别讹人老人“计较”,照顾了他们,则是对更多老人的不公,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当道德力量很难拯救“扶不起老人”的问题,法律应该登场。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不论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公众,秉持“以德代法”理念都应有一些底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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