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5年1月22日,江苏溧阳市别桥镇的一只猫被老鼠夹子夹住了前爪,当地消防队员接到报警后驱车20公里赶到现场,用钳子钳断了老鼠夹子的铁丝。此事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有人说这是对资源的浪费,有人认为救助动物是对生命的尊重。
据悉,如今灭火早已不是消防队的“主业”,常州市公安消防部队2014年1月至10月统计数据显示,总共接警7892起,其中扑救火灾2131起,社会救助1652起。1652起社会救助中,就包括开门、取马蜂窝、冲马路、送水、高空取物、抓动物等。
【解析】
[争议原因]
一个健全的社会,固然有赖于刚性规则的维系,却也离不开那些临时的变通,以及人文精神的闪耀。说到底,在此间不少公共部门的角色,仍未精准定位和准确表述。诸如“有困难找警察”一类的口号,给予了太多大而无当的允诺,民众因此产生某些出格离谱的期待,也就不足为奇了。“救猫事件”之所以激起轮番热议,本质上还在于,在一个分工不清、公共服务与商业服务错乱纠缠的社会内,公众与公职部门都不确定公职部门的本职属性。
[辩证分析:争议允许存在模糊区域]
面对争议,似乎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对此不必非要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对于一些不涉及重大原则的问题,是可以存在一些模糊区域的。对于消防队救猫,就应该允许模糊。
一方面,消防队可以不救猫。因为根据《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扑救火灾,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也就是说,火灾、重大灾害以及遇到危及生命的困境时,是可以向消防部门求助的。那么,救猫显然不属于消防队的法定责任。
另一方面,消防队也可以救猫,当民众遇到困难,而消防队又能帮助解决时,作为人民军队的一部分,没有理由坐视不管。这就是说,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影响消防队主要任务的条件下,进行一点救助活动是可以的。
[赋予消防队拒绝救猫权力的必要性]
“消防救猫”确实体现了消防部门对百姓有求必应的善意,但即便是善意,也要计算成本账,看看是否划得来。毕竟,以现在国内各地的消防力量,还远远没到“无事可做”的地步,消防资源也没有充足到可以随意浪费的程度,那么面对百姓五花八门,各式各样的救助求救,消防部门就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来者不拒。
前段时间哈尔滨仓库起火导致5名年轻消防员牺牲的事件中,社会各界在反思的时候纷纷建议消防队伍应该专业化、职业化,而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表现之一,就是要“好钢用在刀刃上”。
[对策建议]
当消防队的社会救助已大大干扰救火时,就应矫枉过正,让消防队以主要精力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一方面,从市民自身的角度应该加强认识,对于那些并非火灾、抢险,涉及生命安全的事件,就不要去“打搅”消防队了;
另一方面,也要赋予消防队拒绝非法定责任救援工作的权力,例如救猫之类,就可以告诉求救者,这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目前也难以安排力量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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