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针对时下网上时兴的“租人软件”,记者暗访发现,一些网上“租人”平台游走在社交媒体和非法性交易平台的灰色地带。记者在“闪电租人” 和“来租我吧”两个出租平台接触的10位女性出租者中,有4位愿意高价格提供性交易服务,要价在每天2000-3000元不等。(澎湃新闻 4月27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新京报周铭川:很多租人平台为了吸引、争夺用户,都会主动使用那些诱惑撩人的带有强烈性暗示的词语,比如“快来租我”上发布的一则信息,标题就叫“S身材你值得拥有”,该平台还提供“叫床”服务,许多美女图像都PS得性感妖魅。因此,一般来讲,租人平台对其平台可能被卖淫者、嫖娼者用来发布相关信息,或许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如果租人平台明知用户可能在其平台明示或暗示发布卖淫嫖娼信息,且明知用户在线下可能从事卖淫嫖娼交易,仍允许潜在的卖淫者、嫖娼者使用其平台,这在刑法理论上,接近于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信息的帮助犯。如果帮助者主观上对对方的犯罪意图有所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对方实施犯罪,客观上为对方实施犯罪提供了某种帮助,就可构成帮助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受到相应惩处,而有意为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平台的,恐怕也不该逍遥法外。
@人民网蒋萌:网上不少相亲、交友、约人平台,存在大量色情、卖淫、约炮信息。淫秽与龌龊也搭上了“互联网+”的东风,说明“中性”的科技可以被善用,也可能被恶用。本质上,这是人性中放荡、滥情、丑陋的外溢,网络以及手机APP则给肉体交易与出轨偷腥提供了匿名的、便捷的渠道。有人宣称,这是“有需求就有市场”。言下之意,色情也是一种“合理需求”,暗讽的是扫黄与打击卖淫嫖娼。这样的论调的出现,未必代表着思想“解放与进步”,反倒暴露出道德滑坡与倒退。一夜情也好,婚外性伴侣也罢,还有“买春”,固然满足了“正常的”生理欲望,但对婚姻的背叛、高危性行为的严重隐患、性交易背后潜藏的黑恶势力等问题也是明摆着。事实上,艾滋病的传播恰恰与西方国家的某些人曾经标榜的性自由、性解放密不可分。前些天女子在和颐酒店遇袭,更引出了卖淫团伙抢地盘的潜规则。面对一系列问题,倘若管理者不出手,岂非不作为?
@燕赵晚报张贵峰:时下这种“租人”交易,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方面,都处于一种暧昧的灰色地带,会滋生很大的道德和法律双重风险。如何有效避免道德和法律风险?必须厘清并严守与“租人”网上交易相关的道德和法律界限。而要确保做到这一点,需要“交易参与者、软件平台、政府监管部门”三方的共同参与努力。其一,那些参与“租人”的网友,必须遵守这种交易的道德和法律界限,绝不参与那些包含性服务、涉嫌违法的“租人”交易。其二,“租人软件”平台需恪守相关道德尤其法律界限。比如,对于交易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软件平台须严格依法履行相关审查、“把关”责任,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最后,政府监管部门的参也不可或缺,一方面,对于“租人”交易及其平台出现的各种污染网络空间乃至涉嫌违法的交易,监管部门应依法及时介入查处、纠正;另一方面,对于在监管“租人”交易这一新鲜事物方面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监管部门也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尽可能在法治源头上确保“租人平台”不至于沦为藏污纳垢的网络空间。
@长江日报苑广阔:在各类“租人软件”,除了有人租赁陌生人的时间来帮自己修电脑,来陪自己购物、吃饭、喝咖啡、看电影之外,还有很多人则完全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租人”的幌子干那些见不得人的勾当。也就是说,所谓的“租人”,实际上就成了一种“卖身”,而这些“租人软件”客观上充当了一种“拉皮条”的角色,成了双方实现非法交易的一种渠道和平台,很显然,这是社会道德与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当年东莞“扫黄打非”的时候,有人戏称色情业首先实现了“互联网+”,“失足女”都转移到了微信上去招揽生意。但是现在看来,这些五花八门的“租人软件”平台的出现,让“互联网+色情”变得更直接、更赤裸。
仅仅呼吁“租人软件”的使用者守法守德、洁身自好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一种新的业态方式,政府监管部门一定要让自己的监管视线延伸到这些新的业态形式。不管是对于软件的开发和管理者,还是对于用户,都要纳入监管范畴,鼓励正常的社交和业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则要严厉打击、严惩不贷,以避免“租人软件”成为乌烟瘴气之地,藏污纳垢之所。
解析:近几年,各种APP等租人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类似“闪电租人”这样的平台,正游走在社交媒体和非法性交易平台的灰色地带。
如果说“租人”仅限于“陪聊天、看电影、吃饭”,虽然这种方式有些“另类”,但作为新型的网络化生活方式,一定程度上契合和满足了一些年轻人的网络社交需求。从法治角度,它属于一种“公民权利自由自治”范畴内的个人行为。但是,如果以“租人”为幌子而提供性交易服务,那就是明显逾越了法律界限。
可以说,这种“租人软件”让“互联网+色情”变得更直接、更赤裸,假如当前不出手加以引导和管理,不仅交易双方涉嫌卖淫嫖娼,而且相关租人软件平台可能涉嫌“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从而都会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裁。因此,当务之急,是厘清这类软件的性质,若仍认为它对社会有益,则应制订好相关规则,并将其纳入监管视野,不能再任由它继续向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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