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10月12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此事在社会中引发广泛讨论。
【解读】
拾金不昧本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衡量一个人高尚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历来都被国人推崇到很高的道德层面。但是,在“道德的血液”已经越来越浑浊的今天,拾得人能够选择洁身自守,不为流俗所污,这似乎已经愈发艰难了。也曾有报道说,有遗失物拾得人因为索要约定的“好处”而饱受诟病,原因就是有人认为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一旦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便是一种侮辱,同时也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
摒除道德洁癖,用更务实的态度审视,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际上,不少人都有过丢东西的经历,很多人都曾经为了丢失证件、银行卡而焦头烂额,这些物品对于拾得者一文不值,但他们时有为了贪图其他财物而选择不予返还。其实,虽然遗失物可以评估出市场价格,但对于失主的实用价值往往要远远高于拾得者。因此,从社会利益总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有必要进一步立法激励“拾金不昧”善行。从这个角度讲,此次广州“拾金不昧奖”政策的出台,与其说是对“拾金不昧”者个人的物质奖励,不如说是对多数“普通人”的道德引导,其目的在于引导、激励更多的人投入到拾金不昧的行列。希望社会舆论能给“拾金不昧奖”以正面的解读,也希望每一位受助者都能以适当方式向施助者表示感谢。如此会有助于在全社会更好地营造出“崇德”的氛围,树立起“尚义”的导向。
回归争议本身,拾遗者拾到他人遗失财物之后,既要替失主妥善保管财物,还要四处寻找失主或将拾物交到公交机关,需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乃至金钱,给一定的金钱作为奖励也好、补偿也好,于情于理并不违和。
在各类“寻物启事”中,“必有重酬”“当面酬谢”之类的承诺几乎成为通用范式。这表明,大多数失主为寻回失物是愿意付出物质代价的,毕竟能找回90%失物也算是万幸。“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在拾金不昧奖励上同样适用,广州只不过是将其具体化而已。
拾金不昧奖10%”规定之总效用是正,就是它对拾金不昧之风有正面促进作用。可以肯定的是,它对两个极端——“拾金必不昧”与“拾金必昧”者影响不大,但对在“昧”与“不昧”间摇摆者有一定的正面激励效用——物质与道德的双重收益,有时会成为改变行为轨迹的原因。隐匿拾物,于心不安;全部归还,于心不甘;适度“返点”,两得其利。可见,总效用是增进了。
广州市对于遗失物的新规无疑值得肯定,这是一种法治文明的进步。但要在更大程度上改善当前遗失物返还率偏低的状况,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维护各方权利,还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遗失物立法体例。一方面,对于“拾金不昧”作出法律强制性要求,违反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乃至行政处罚责任。而另一方面,权利义务也须是对等的,应充分赋予与保障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从各方面保障失主和拾金不昧者的权益,在全社会中倡导善行必奖,恶行必惩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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