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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3)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帮助考生锻炼解题思路,备考2010基层政法干警考试。
第 5 页:参考答案

  二、判断题

  31.√[解析]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中国法学会是一种社团法人。

  32.√[解析]人身权都没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不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也不能像财产一样进行物的耗费、转让、许可使用。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33.×[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4.×[解析]健康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

  35.×[解析]因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解析]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10种,除了支付违约金与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他方式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37.×[解析]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还包括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8.√[解析]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原则上只能为其设定权利,而不能设定义务。

  39.×[解析]由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目的不同,因此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0.×[解析]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简答题

  41.[参考答案]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42.[参考答案]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要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没有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2)违约造成了损失,但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4)具有过错。违约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其特殊性在于,我国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43.[参考答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在缔约期间具有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在于:首先,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其次,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第三,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第四,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对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却有明确的规定。

  四、论述题

  44.[参考答案]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点: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旦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都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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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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