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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参考答案 |
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本题考查社团法人的类型,解题时只要明确社团法人的概念和特征,即掌握社团法人是以人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这一重要特性,就可以轻松应答。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的集合,工会为会员的集合,均属社团法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其他三个选项均为财团法人,即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冲突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D项“禁止隐瞒和欺骗对方当事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3.D[解析]本题考查单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4.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提存的事由主要有:债权人迟延受领;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债权人下落不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较多,但围绕“交付”这个中心而展开,考生在做此类题目时,一定要找到题目中的中心点,然后围绕中心依次解决问题。此题中,明确了交付的效力,即能够做对题目。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甲、乙并未就电脑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作特别约定,故交付之前电脑的所有权仍归甲。甲将电脑卖给丙并履行交付以后,电脑的所有权转移给丙,甲无法再向乙履行交付,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正确。
6.C[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在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的情况下,该民事行为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判相应的变更其内容而继续有效,或者被撤销而丧失法律效力。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7.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法人以及设立法人的行为。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人中,根据法人成立基础不同,与财团法人相区别的一类法人。其成立基础是人的集合体,即社员的集合体;而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财产的集合体。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包括基金会等财团法人,因此,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社团法人中,既有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成立的,也有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由于社团法人的设立必须是人的集合体,要设立法人必须有设立者之间的协议或章程,因此,设立行为不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综上述,只有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8.D[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被侵害的问题。考查此类问题,应当以受到的损害为切入点来把握。同时要注意易混淆的权利之间的区别。甲传播乙日记中记载的秘密,且恶意贬损乙的名誉,侵犯了乙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即人格权,但没有直接侵犯乙的健康权。
9.C[解析]本题考查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应该说二者的目的有所不同,一个是希望对方承诺,另一个是希望对方发出要约。《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0.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考生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不过本题通过常识也能够得出答案,较为简单。本题中甲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ABC项是错误的,只有D项是正确答案。
11.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识记型题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12.D[解析]解答诉讼时效的问题时,一定要记牢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形,这是常考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下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在本题中,ABC项都是错误的,只有D项是正确答案。
13.C[解析]本题考查债的分类,考生在复习时,不仅要熟记债的各种分类,还要熟记分类的标准。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以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根据标的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14.D[解析]本题考查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一般情况下,运用民法原理我们知道,有利害关系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作为见证人。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5.C[解析]本题考查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类型,明确这些债权与债务人人身属性不可分离属性后对各选项一一分析即可。当然,如果考生已经熟记下这些情形则可直接选出。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6.B[解析]本题考查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是与被继承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人。《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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