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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是: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
②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 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 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承担责任的主体:监护人承担
免责情形:第三人过错;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
①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首先是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其次由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赔偿。
② 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免责,
③ 但是,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但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主张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的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
(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代位继承(★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③ 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④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必须要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并要求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 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
③ 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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