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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D[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同一笔债务分三期履行,三期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2007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8日。刘某于2009年9月5日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刘某对黄某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法院应支持刘某的全部还款请求。
87.C[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甲、乙对丙负连带债务,乙同意履行债务不仅引起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88.C [解析]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拍卖法》第61条第3款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68条第l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此选C。
89.B[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本题中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90.C[解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中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91.C[解析]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
生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行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A项中李某不一定能活到50岁,因此所附的事实不一定发生,属于条件,而不是期限;B项中,王某不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因此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项中3天后下雪与否是不确定的,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项中,6月6日是确定会到来的,属于期限,因此C项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92.A [解析]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是划分代理种类的基本标准,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明确规定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其划分标准是代理权的来源。正确选项是A。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不属于代理的类型,故B项不符合题意。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是根据代理人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后果是否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为标准划分的代理类型。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是根据代理人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时是否显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划分的。隐名代理是不显示被代理人名义的代理,其与间接代理有近似之处,但隐名代理是大陆法系的概念,间接代理是英美法系的概念。
93.C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51条的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题中,张某反对王二参加合伙,则表明王二不能成为合伙人,既然王二不是合伙人,也就不必分担该5万元的损失了。
94.C [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王某在课间休息时离开教室打电话,未尽到看护职责,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95.A[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该法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A项当选。需要注意的是C项,根据该法第137条,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故不选C。
96.A[解析]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A项中摊主对王某实施的是强卖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B、C、D项中的当事人都是在明知的情况下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民法中的自愿原则。
97.C[解析]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两大类。自愿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单方的退伙意愿而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退出合伙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其中又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也称强制退伙,是指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的当然退伙。例如,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本题中甲是基于自己的单方意愿想退出合伙,因此属于声明退伙。
98.C [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其中,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实;反之,就是行为。本题涉及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引起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某厂司机的侵权行为;而引起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甲的死亡,属于事件。
99.A [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此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l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题中钱某的行李于2008年1月10日被他人冒领,因此答案是A。
100.D[解析]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A项正确。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大小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B、C项正确。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大小由法律确认的法人章程规定,而非法律直接规定的。D项说法错误。
101.C[解析]条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或者说或然发生的事实。根据条件所发生效力的不同划分为延缓(停止)条件和解除(消灭)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影响行为生效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影响行为失效的条件。根据条件约定的事实是否发生为标准,还有肯定(积极)条件和否定(消极)条件的分类。条件作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与其相对的当事人还会约定以必然到来的事实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为附期限。在所附期限中,与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相对的,只有始期和终期的划分,并无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的划分。就本题而言,“到年底搅拌机有富余”这一事实决定甲乙双方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行为的效力。“年底”是必然到来的事实,应该说是期限,但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并非是年底的到来,而是“设备是否有富余”这一或然的事实。由此可认定为是附条件。如果说“设备有富余”,表明条件成就,意味着租赁合同开始生效,由此可以认定是附延缓条件,非解除条件;是附肯定条件,非否定条件。综上,可以认定C项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