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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B [解析]《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消灭,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诋毁死者,基于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种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死者名誉遭受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之诉。本题中,娱乐报记者孙某故意毁损牛某的名誉,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牛某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之诉。故A项错误,B 项正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故选项C、D说法错误。
62.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A 项属于私人情谊行为,不受法律调整。C项属于代表行为。只有D项属于代理行为。
63.B[解析]《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案中韩某与廖某另有约定,故应由廖某承担责任。
64.C [解析]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65.D [解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而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自然人钱某、李某,、孙某无权处分。
66.D[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下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此,只有D项正确。
67.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请求;权利人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但不包括人民法院不受理权利人的起诉或驳回权利人的起诉,或权利人起诉后自动撤回的情形。因此B、C、D项应排除,本题应选A。
68.D[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买卖行为属于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69.D [解析]本题中,小刚是精神病人,因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本题中,小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因此,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小军的行为均无效。
70.D[解析]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因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其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本题中,康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该要约的法律效力直接归于甲公司,虽然康某去世,但该要约依然有效。后乙公司针对该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买卖合同成立。
71.B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可知,乙对自己的部分债权向甲主张权利,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则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除了及于15 万元债权外,还及于剩余的5万元债权。选项B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l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可知,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选项C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可知,甲的行为,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选项D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可知,诉讼时效应该自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之日起中断,而不是自甲、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中断。
72.C[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题中,小张、小王等购房人虽然与安居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小张、小王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安居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73.A[解析]《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李某入伙有效,A项正确,B、D项错误。《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C项错误。
74.D [解析]《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6大类。《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度不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外,其他近亲属充当监护人的顺序相同。故A、B、C 项错误;同时,对监护争议的,只能先由地方有关组织从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可以请求法院裁决。
75.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甲超越经营范围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经营规定。
76.B[解析]《民通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李某参与了当年的分红,视为接受了入伙要约,已经是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7.B [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q-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本题正确选项是B。
78.D[解析]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79.D[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也应终止,但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被代理人死亡如若出现上述例外,则委托代理关系就不能终止。故选D。
80.D[解析]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需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只有D选项是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故选D。
81.B[解析]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答案选B。
82.A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孙某与李某夫妇的约定无效,自然也不该由孙某负责。因此损失应由李某夫妇自己承担。
83.A[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因此A项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项说法正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同,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说法正确。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D项说法正确。
84.A[解析]合伙的解散条件有:(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甲乙两人合伙,因乙死亡合伙人仅剩下甲一人,符合合伙的解散条件(4)。
85.A[解析]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指当事人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附款的合同。附期限合同q-的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之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附款的合同。本题中,赵某此次住院是否死亡是不确定的,因而赵某、苏某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赵某明确表示赠与合同在条件成立时生效,因而赵某、苏某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