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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D [解析]民法上的物需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故应选D。
2. C[解析]孳息是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必须在原物或权益上产生,必须与原物或权益分离独立,不是其组成部分。A项树上的果实、B项未收割的庄稼都表明孳息尚未与原物分离,即孳息尚未产生,故A项、B项不属于孳息。C项银行存款的利息,自存款计息之日起,便与原物发生分离,故C 项符合要求。D项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并非由供热管道产生,缺少原物,故该热力也不构成孽息。
3. 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l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故B项正确。
4. B[解析]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之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是物权法给物权的救济力和保护力。故选B。
5. C[解析]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A项说法正确。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C项说法错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B、D 项说法正确。
6. B[解析]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A选项是典型的开掘危险的相邻关系纠纷;B选项中的甲村要在别人的土地上修水渠,已经不是基本的需求,应该属于地役权的范围,同时注意,如果题目中交代要在别人的土地上修路,也不属于相邻关系,道理与修渠相同;C、D两个选项属于典型的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纠纷,尤其注意D选项是不以直接相邻为条件的相邻关系纠纷。因此,正确答案是B。
7. B[解析]《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张某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方某且已经交付,虽然张某是无权处分行为,但方某对该相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方某。方某再将相机卖给王某的行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王某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但并不妨碍方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故王某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 A[解析]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起补助主物的作用。本题中,拖拉机与拖犁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球和球拍地位“平等”,不是主从关系;汽车与轮胎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房屋与房屋的窗户是整体与组成部分的关系。
9. B[解析]动产的所有权自动产交付时转移,故彩票的所有权人为董某,而奖金为孳息,也应归董某。董某从陈某处获得彩票的所有权,陈某就不再享有所有权。法律规定,彩票所中奖金属于法定孳息,财产在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新所有人,陈某已不是所有人,当然不享有所有权,故奖金应归新所有人董某所有。本题中不存在共有关系或重大误解,董某取得奖金有法律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10.D[解析]《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项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该法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11.A[解析]方某是原所有权人,张某是无处分权人,丙以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摩托车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摩托车所有权。因此,方某不能向丙请求返还摩托车,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只能向张某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故正确答案是A项。
12.C[解析]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故选C。
13.B[解析]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遗失物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只有在遗失人放弃追索和超过回复期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尤其要注意的是,回复权的期间是2年,但是,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开始起算。本题尽管已经有三年的交待,但是,没有起算回复权的期间,因此,可以追回。在追回的时候,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有经营资格的商店买得的,则要补足价款才能追回,如果没有交代这样的信息,则可以无偿取回。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14.B[解析]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加工是指一方将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15.A[解析]赵兰因受赠而获得表的所有权,A项对;对于手表享有所有权的顺序依次是李涵、国家、王猛和赵兰,故B项错;王猛从商店买得手表时,代表国家的公安机关是有权处分,因此,不是善意取得,C项错;因为孙某买手表时并未支付合理对价,不适用善意取得,D项错。
16.C[解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类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之间有家庭、夫妻关系的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本案中,田某、常某二人之间是共同共有关系,田某、常某二人与赵某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物权法》还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本案中,行人王甲不可能知道田某、常某与赵某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王甲的医疗费,田某、常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则田某、常某承担2/3,赵某承担1/3。白某因为是三人共同的好朋友,可以推定白某对于三人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是知情的,所以对于白某的修缮费用,田某、常某与赵某应当按照份额承担责任,田某、常某承担2/3,赵某承担1/3。所以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共同共有人除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外,不得转让共有部分,所以D项说法正确。
17.A[解析]《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山羊应该归孙某,同时孙某要付给张某饲养山羊的费用、张某应当退还陈某的900元。故选A。
18.A [解析]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补偿占有人的损失。电脑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A项说法错误;田某是善意占有人对于使用过程中的不慎损坏不赔偿,同时可
以请求返还占有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B、D项说法正确;田某对于电脑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因此,返还的时候包括原物和孳息,故对于租金也应当返还,C项说法正确。
19.D[解析]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权利分类中,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中,物权属于绝对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权;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抵押权是有期物权、从物权。因此选D。
20.D[解析]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A项说法正确。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B项说法正确。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羌偿收回。C项说法正确。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