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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民法学(本科)模拟试卷及答案二

第 1 页:单选题
第 4 页: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 5 页:试题答案及解析

  41.D[解析]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的担保,因此留置权优先,A项不正确;抵押权只有在没有登记的时候质权才优先,B项错误;都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地位”平等,C项错误;登记的抵押权依照时间先后顺序受偿,D项正确。

  42.C [解析]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体的自然属性而使物主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A、B项说法正确。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C项说法错误。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D项说法正确。

  43.A[解析]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2)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3)债权人未受清偿;(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韵。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C项说法正确。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D项说法正确。

  44.A[解析]《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老马属于向某借给岳某使用的,故向某是老马的所有权人。马仔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马仔应当由所有权人向某取得。“小岳不知老马非属岳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岳为老马及马仔的善意无权占有人。《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小岳负有将老马及马仔返还给向某的义务,但此时马仔已因小岳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据《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小岳为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对向某承担马仔死亡的赔偿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5.C [解析]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据为己有的意思)的占有;他主占有与“自主占有”相对应,即占有人以非所有之意思而对他人财产进行的占有。本题中,乙无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丙盗窃想取得所有权,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属于自主占有。丁不知情购买,目的是自己占有该手机,属自主占有。从题目中,不能看出手机店存在恶意。B、D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管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A 项错误。

  46.B[解析]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共有人没有对共有财产划分份额,但解散共同关系时,可以划分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可以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财产对外发生财产责任的,共有人为连带责任。因此B项说法错误。

  47.A [解析]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48.B[解析]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财产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49.A[解析]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清偿。

  50.B[解析]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实现抵押权,但是,一旦协议内容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进行撤销,故A项错误。选项B说的是保全请求权,如果抵押权人要求之后,抵押人不恢复到原来的价值,也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注意:只有保全请求权中有提前清偿)。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受到主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C项错误;当开始行使抵押权之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因此,D项不正确。

  51.D[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贾某、朱某、王某三人的份额是明确的,因此是按份共有。对房屋的装修可以看作是重大修缮,因此,要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贾某、朱某赞同,王某反对,贾某、朱某两人的份额已经达到共有份额的2/3,故可以决定对餐馆进行装修。D项说法错误。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A、B、C项说法正确。

  52.C[解析]《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A、B项说法正确。在抵押人的转让权方面,物权法没有关于另行提供担保的规定,C项说法错误。同时,应注意的是,设立抵押权之后,抵押人并没有丧失处分权,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了抵押物的,不能说合同无效,因为在受让人代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有效的,并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D项说法正确。

  53.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当多个抵押权并存的时候,都登记的依照时间先后;都没有登记的平等受偿;有登记的也有没有登记的,登记的优先。故选D。

  54.D [解析]本题中没有担保物权存在,因为标的物是不动产,不可能存在留置和质押的情形,而不动产设抵押权又必须登记,题目中没有说登记,因此乙银行没有权利优先受偿。选D。

  55.C[解析]《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中的提单符合规定,故选C。A、B项均不属证券,而D项为依法不可转让的股票不可设定质权,故此三项均应排除。

  56.B [解析]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订立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项说法正确。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B项说法错误。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C项说法正确。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项说法正确。

  57.D[解析]《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效力最先。《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l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综上,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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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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