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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A[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价格约定不明确的处理。类似的题目还有履行地点不明确等,一般应该首先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且按照交易习惯也无法解决,则适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72.D[解析]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本题中,首先吴某、张某与韩某签合同,一方的主体是多数,因此,是多数人之债;在吴某、张某之间是有明确约定份额的,并且该约定是经过债权人认可的,因此是按份之债;本题中的标的物只有一种,即石子,没有什么选择性,因此是简单之债。因此A、B、C项正确。石子明显是种类物,因此是种类之债,不是特定之债,故D项错误。
73.D [解析]《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根据该法第376条的规定,B项正确。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 项错误。
74.C[解析]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因此,A、B、D项错误。
75.C[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A项说法太绝对,不选。该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在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因此,B 项错误。该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因此,C 项正确。《合同法》没有关于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
76.D[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以合同书订立合同,自合同书订立之日起合同成立,故合同尚未成立,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题中朝阳机械厂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
77.C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实践性合同的范围。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合同可分为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A项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根据本法第251条的规定,B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定义表明其为典型的诺成性合同。根据本法第365条的规定,C项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定义表明合同成立应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根据本法第288 条的规定,D项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托运人一经约定即产生约束力,故运输合同也为诺成性合同。综上分析,只有C项符合题干要求,其他三项均为诺成性合同。
78.B[解析]本题考查对承诺的理解。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来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均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因此B项错误。
79.A[解析]本题考查合同风险承担。对这类问题,首先应该分析双方是否有约定,没有的一般以交付为分界线。《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衣柜尚未交付给李芳,因此由家具店承担风险。
80.B[解析]我国采用要约到达主义。根据《合同法》,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若干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就可撤销。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
81.D[解析]《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闻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有报酬请求权,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因此D项说法错误。
82.B[解析]根据《担保法》第6条至第10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B项不正确。
83.D[解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入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附随义务。因此D选项明显是错误的。
84.B [解析]要约是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必须遵守要约。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产生效力。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但是《合同法》第17条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故本题答案为B。
85.D [解析]《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上缴归国家,故B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由此所得的利益是合法所得,故也应当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