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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
1. [解析](1)甲公司与王某的购房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所以,该购房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2)甲公司与张某的购房合同有效。因为,虽然甲公司已将房屋交给王某,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公司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甲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合同,主体仍然是合法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自愿的,合同内容和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甲公司与张某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张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王某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未登记,所以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张某不仅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而且已经进行登记,所以张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4)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一房二卖”和逾期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2. [解析](1)要约于2010年4月15日生效,要约人为乙公司;承诺于2010年4月22日生效,承诺人为甲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6月10日甲公司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合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债务。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6月10日将3台设备全部交货,甲公司验货后才支付相应的价款。而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因此甲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乙公司的付款要求。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补偿手段,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
(4)运费由乙公司承担。《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X- 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
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 [解析](1)应由江苏乙制衣厂承担风险,因为此时货物的交付已经完成。
(2)应由湖南甲公司承担。因为在送货上门的交货方式下,运输途中交付尚未完成,应由出卖人承担损失。
(3)正确。因为这是江苏乙制衣厂应负的法律义务。
4. [解析](1)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鉴于甲乙之间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解除权的行使要以通知为要件,故该合同没有解除。
(2)洪水暴发属于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不能履行带来的损失,甲厂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以后,甲厂负有通知的义务,如果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使乙商场遭受损失,则甲厂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乙商场不受领违反了买卖合同的规定。虽然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但合同尚未解除,乙商场不能拒绝受领。
(4)甲厂因部分奶粉灭失及降价所受的损失虽然同样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但既然合同没有解除,依合同约定运到广西火车站即算交付,故可以要求乙商场予以赔偿。但甲厂在迟延履行后发货时,并未通知对方,对损失的形成也有一定责任。故依据公平原则也应分担一定的损失。故不论乙商场是否拒绝受领,由于货物已经交付,所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即使是不可抗力亦要由乙商场承担主要责任。
5. [解析](1)本案涉及以下几种民事法律关系:一是文某盗用天际贸易公司名义的侵权关系;二是文某用天际贸易公司名义与周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三是段某与周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四是文某与段某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
(2)本案中由于借款合同无效,周某只能请求文某返还本金;由于保证合同存在欺诈,被撤销后亦是无效的,所以段某有权拒绝为文某偿还借款本息。另外,文某盗用天际贸易公司的名义,应承担侵犯名称权的民事责任。
6. [解析](1)本题中,丁和王某之间约定的债务让与因为经过周某的同意,所以有效。若周某不同意,则该债务让与无效。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周某不能再要求丁还款。因为经债权人周某同意,债务人丁转移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后即脱离原债务关系,由受让人王某向周某承担合同义务,王某拒绝还款时,周某不能再要求丁还款。根据法律规定,受让人王某不还款时,周某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王某。
(3)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郑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次债务人王某为被告,如果郑某未将债务人周某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周某为第三人。郑某最多可要求王某还款16万元。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我国法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郑某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5000元,应由王某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所以郑某可要求王某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
(5)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周某向吴某追索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抵销的债务,所以吴某不得主张抵销。
7. [解析](1)如果宁某交付的水泥中有500吨不符合质量,安某仅哥就该500吨拒绝付款。因为宁某、安某之间订立的为分批交货合同,且该合同标的具有可分性,其中只有一部分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如果该部分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安某只能就该部分解除合同;如果该部分虽然质量不合格但构不成根本违约的,安某可以要求更换或减少价款,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论哪种情况都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李某为安某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具体分析。原则上分支机构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则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如果李某未经其公司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宁某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务人安中朝阳木材厂准备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尚未超过1年,因此朝阳木材厂有权主张撤销权。
(3)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朝阳木材厂应向大华家具厂返还货款,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4.[解析](1)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转让协议只需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并符合合同的其他有效条件即可生效,应通知债务人而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甲转让债权于丙并通知债务人乙后,即退出债的关系,丙作为受让人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乙新的债权人。
(2)乙的债权人丙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实现其债权。在本案中,由于乙没有其他财产,对享有的到期债权又怠于主张,依本案情形,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