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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B [解析]甲当着乙同事的面大骂乙“不要脸”“流氓”,实际上使乙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B项正确。隐私权系不为他人知悉的秘密,这里不存在个人生活秘密,故没有侵犯隐私权的情形。故排除A项。对于侵犯人格权的,当事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排除C项。《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题不合有上述情形,故乙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排除D项。
2. C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该公司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3.D [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某影楼与蓝蓝之间虽有协议,但影楼将照片出卖给化妆品公司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协议的约定。因此影楼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蓝蓝的肖像权,同时也构成了违约行为。故选项A、C的说法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时,作品著作权属于创作人,而非委托人。因此在本案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某影楼),故选项8的说法正确。是否侵犯隐私权,需要判断是否有隐私存在(确有其事,不宜公开)。显然化妆品公司并未侵犯蓝蓝的隐私权,选项D错误。
4. B[解析]略
5.D[解析]本题涉及侵害肖像权的问题。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故本题中刘某、徐某和旺旺香皂厂均为侵权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D。
6.D[解析]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甲致乙左耳失聪,侵犯了乙保持耳朵正常功能的权利,因而侵犯了乙的健康权。D项正确。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享有完整性的权利。甲致乙左耳失聪,并没有侵犯乙身体的完整性。因而c项错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实施了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主观上为故意;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晓。题中甲致乙左耳失聪,不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A项错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一是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题中所述的情形,并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因此,排除B项。
7. A [解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实施了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主观上为故意;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晓。题中广告公司并未披露张某的隐私,因而不属于侵犯了张某的隐
私权。C项错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一是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题中广告公司并没有贬低张某人格的故意,因而不属于侵犯张某的名誉权。故D项错误。题中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只有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才引起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故A项正确。
8.D[解析]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均属合理使用。故本题答案为D。
9. C[解析]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三种,侵权形态包括干涉、盗用、假冒、恶意重名四种。题中网友披露陈某的姓名,并没有侵犯陈某的姓名权。A项错误。侵犯肖像权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故网民不构成对陈某肖像权的侵害。B项错误。网民未经陈某同意披露陈某不为外人所知的私人信息,构成对陈某隐私权的侵害,C项正确。网民捏造陈某破坏别人婚姻的情节,将导致陈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但不能构成对其健康权的侵害,故D选项错误。
10.D[解析]本题涉及侵害名誉权问题。甲编造小丹当坐台小姐并外出卖淫的谣言,并将其贴在论坛上,侵害了小丹的名誉权,甲为侵权人。丙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丙不为侵权行为人。小报报社未经核实便在小报上刊登此文,侵害了小丹的名誉权,小报报社为侵权行为人。论坛作为网络运营商,只有在权利人指出侵权事实以后不停止侵害才构成侵权,因权利人小丹未向论坛指出侵权事实,因此论坛不是侵权人。对于小丹的名誉侵权,本题中侵权人为甲和小报报社,论坛以小丹未曾向其指出侵权事实而主张抗辩能够成立。小报报社刊登此文后,使小丹身心遭到摧残,构成后果严重,小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q-支持。至于甲与小报报社之间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甲与小报报社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11.D [解析]本题中,马某向李某的丈夫张某虚假陈述李某未尽忠实义务,客观上造成了李某的丈夫对李某的不信任,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侵权人马某并未侵犯李某的配偶权。故排除A项。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关键是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李某虽然产生了内心的痛苦,但并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件事,因而李某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没有侵犯李某的名誉权。故排除B项。本题中,也不存在对隐私权的侵犯,因为李某的私人秘密并没有被非法公布。故排除C项。本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对于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选D项。
12.B [解析]本题中没有对于肖像的直接利用,因此,不成立对肖像权的侵害,A项错误。由于乙将照片交给第三人保管,足以给甲带来内心深处的伤害,因此构成侵害隐私权,B项正确。乙作为摄影者,单独享有照片的著作权,C项错误。由于受到侵害的是人身权,因此如甲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D项错误。
13.C[解析]姓名权包括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名字并排除他人加以使用的权利。医院未经付某同意在网站上使用付某的名字,构成侵犯付某姓名权。《民法通则》第100 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l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题中,医院网站上擅自使用付某的照片,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构成侵犯付某肖像权,C项当选,A、B项错误。荣誉权,指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本题中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付某的荣誉权,故D项错误。
14.B [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该公司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故B项正确。
15.A [解析]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享有的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民法通则》第i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复印部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孙某的肖像,因此并未侵害孙某的肖像权,故而A项是错误的。孙某将录像带交给复印部复制,意味着双方缔结了一个承揽合同,复印部应复制录像带并交付给孙某,但是因为此时录制好的录像带连同原件均丢失,复印部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另外,孙某对录像带原件享有所有权,如今录像带丢失,可以认定复印部侵害了孙某的所有权,因此B、C项的说法正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16.A[解析]生命权强调的是生命的延续,身体权强调的是身体各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强调的是身体各器官、组织的功能正常,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题中趁同学午睡剪去其头发的行为侵犯了其身体权。
17.D[解析]杂志社未经晓岚女士同意而拍照并刊登,侵犯了晓岚女士的肖像权,将其肖像和揭露假文凭的照片和文字联系起来,容易使人以为晓岚女士与假文凭有关,丑化了其人格,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同时也侵害了她的一般性人格尊严权。
18.B[解析]本题考查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情形。《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甲贩卖画册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故B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甲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给笑笑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笑笑的名誉,故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