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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
1. [解析]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所有主体一律享有,且公民和公民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一律平等。
(2)概括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这种一般人格利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从具体内容上分,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但这些人格利益不是具体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这种概括性,包括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一般人格利益本身的概括性,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都不能化成具体的人格利益,也不能成为具体人格权的客体。二是一般人格利益是对所有一般人格权客体的概括,任何一种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都可以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因此,一般人格权才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渊源,由此产生并规定具体人格权。
(3)专属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4)法定性。一般人格权虽然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2. [解析]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的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二者有所联系,但是更有所不同,许多情况下,直接侮辱他人但是没有将侮辱的言辞和行为向第三人传播,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但是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
二者的区别具体而言有如下方面:(1)二者的内容和客体不完全相同。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未必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不能认为必然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2)责任形式上看,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因为公民的社会评价不必然降低;侵犯名誉权时则可以要求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3)由于名誉权的内容和客体是特定的,不能无所不包,因此许多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很难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保护。(4)从主体上看,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人格尊严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3. [解析]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权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亲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对子女的人身享有的权利
①保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②对子女身心的养育教化权。为使子女在德智体关诸方面健康成长,亲权人有养育权和教化权。关于教化,不仅包括心智和体魄的培育,而且包括养成良好的品德和审美能力,特别还应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精神纯正权,使他们免于接触宣扬色情、恐怖、残忍和迷信的媒介,防止他们沾染赌博、吸烟、斗殴、吸毒、流浪等不艮的或反社会的习气。
③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为意思考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2)对子女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①财产管理权。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以使财产不受破坏和流失。
②使用收益权。在不毁损财物或无损财产权利的情况下,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有权支配使用子女财产并收益。
③处分权。为了子女利益,父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处分子女的财产。
(3)其他权利,如姓名设定权、失踪和死亡宣告权等。
4. [解析]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配偶权的内容如下:
(1)同居权,即夫妻互享请求对方与自己同居的权利,负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2)忠诚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保持对自己忠诚的权利,如恪守贞操。
(3)协助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在生活中给予自己帮助、照顾和配合的权利,负有帮助、照顾和配合对方的义务。
5. [解析]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肖像作为公民的形象标志,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因此,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肖像权的内容有:
(1)形象再现权,即公民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现为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公民有权自己拥有其肖像,排除他人未经同意制作、取得其肖像,并有禁止他人侮辱、毁损其形象的权利。
(2)肖像使用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将其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纸张、书籍、报刊、网络等载体中使用其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