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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
1. [解析]民法保护人身权,确立人身权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的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3)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建立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通过人身权制度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无疑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的建立、维持及受到破坏后的回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2. [解析]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3)姓名变更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法定程序的变更没有法律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
1. [解析]乙的行为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中,所谓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凡是非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本案中,乙冒用甲的姓名向美国某大学发出电子邮件,即构成假冒他人的姓名,也构成盗用他人的姓名。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直接侵害的是人格利益,产生的后果是精神损害及某些财产利益的损失。所以如果要求乙承担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应当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形式。
2. [解析](1)葛新偷看张腾日志又向同学透露日志的内容,这种行为侵犯了张腾的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为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不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一般而言,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披露,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未经权利人同意,实施了披露行为,主观上为故意,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葛新未经张腾同意偷看其日志,并故意向其他同学披露,班里大部分同学都知道了张腾是私生子一事。该行为侵犯了张腾的隐私权。
(2)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而法院应支持张腾的诉讼请求,判令葛新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张腾的精神损失。
3. [解析](1)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和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泄露他人的隐私。具体有以下情形:①刺探或以其他积极主动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②骚扰、窥探他人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③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合法掌握的他人隐私。④公民在私人交往中了解、掌握对方的某些情况,如其本人明确表示不希望外传,或其内容明显不应扩散的,同样属于个人隐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未经权利人同意,实施了披露行为,主观上为故意,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本题中,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在论坛上披露甲的个人信息,为不特定的他人所知晓,扰乱了甲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2)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 [解析](1)养老院的行为侵犯了李老汉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肖像作为公民的形象标志,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案例中,养老院将李老汉的照片放在养老院网站主页上以作宣传,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权利人同意,因而侵犯了李老汉的肖像权。
(2)法院应支持李老汉子女的请求,判处养老院停止使用李老汉的照片,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 [解析]杂志社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侮辱,即以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二是诽谤,即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批评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案例中,杂志社记者苏某因对甲不满,撰文捏造事实,贬低甲的人格,使甲的社会评价下降,受到同行的嘲讽,这一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6. [解析]该县教育局没有侵犯学生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肖像作为公民的形象标志,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因为该教育局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出于恶意而非法使用公民的肖像,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但也不属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因而是正当的、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