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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民法学(本科)模拟试卷及答案六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10 页: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 11 页: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C[解析]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享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由于继承权的发生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故C选项不属于继承权的特征,应选。

  2. A [解析]《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中,胎儿出生后死去,此时财产已经转化成该婴儿的财产,依照法定继承,应由婴儿的母亲甲继承。故A选项正确。

  3.C[解析]《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此可知,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1)应当遵循限定继承原则,以其实际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2)以接受继承为前提,没有继承遗产不得要求其清偿债务,也不得只接受遗产而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故A、B、D项错误。故选C。

  4. A[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对公证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题中甲的遗嘱是通过公证的方式设立的,因而也只能通过公证的方式撤销,其他任何形式都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刘某后来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撕毁,不能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乙仍然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要求继承遗产。因此A项正确。

  5. C[解析]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由此可知,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的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效果,故A项不选。《继承法》第25条第l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知,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故B项不选。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D项不选。

  6. B [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题中法定继承人乙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该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题中受遗赠人丙到期没有作出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B选项正确。

  7. A[解析]《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由此可知,只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才导致继承权的丧失,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故A项应选。

  8. D[解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而甲作为杜某的养子女可以继承杜某的财产,故C项错误。养子女可以作为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得作为其生父母的继承人,如果对其生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可适当分得遗产。故A、B项错误。

  9. B[解析]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故B项正确。

  10.A[解析]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按照民法原理,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自然人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本题中,付某的外孙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主体,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因此A项正确。

  11.A[解析]陈某的60万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甲子和甲女各继承30万元,但是甲女先于陈某死亡。因此甲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儿子乙、丙代位继承,即甲子继承30万元,乙和丙共同继承30 万元。

  12.B[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因而王萍到期没有作出表示的行为,视为放弃继承。

  13.D[解析]《继承法意见》第21条1款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此小毛对生父母、养父母的遗产都可以继承,D项正确。

  14.C[解析]甲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一部分由继承人继承一部分赠予他人,是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合法有效。故A项错误。《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B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故D项错误。代位保管是无偿的,如果没有故意、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

  15.B [解析]《继承法》第13条第2、3、4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因此,甲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少分,故A项错误。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多分,故B项正确。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而不是应当多分遗产,故C项错误。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程某和丁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故丁不能继承程某的遗产,但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故D项错误。注意题中“应当”“可以”的区分。

  16.D[解析]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题中,小儿子之女是转继承人,故C项错误。小儿子之女是转继承人但是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因为转继承人并非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而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人,故A项错误。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时,本应该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因此,大儿子之子属于代位继承,B项错误。《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因而养女应该不分或少分遗产。D项正确。

  17.C[解析]《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C项正确。

  18.D [解析]首先,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自然消失,故A项错误。其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由此可知,继承债务偿还适用限定原则,即继承人以英继承财产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法定的偿还责任;至于在此之外自愿偿还的,法律并不限制。本题中,甲的子女以各自继承为限清偿债务,甲的遗产与其所欠的12万债务相差的4万元则不予清偿。故D项正确。

  19.D[解析]《继承法》第l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对于张某的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对于李某的遗产,刘某作为李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李某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乙由于与李某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及父母子女关系,也享方继承权。由于甲未与李某生活,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故甲不享有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故D项正确。

  20.B[解析]由于张大爷的儿子先于张大爷死亡,张大爷的孙女甲可以代位继承遗产,A选项错误。丧偶的儿媳乙与张大爷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项正确。丙作为张大爷的继子,但与张大爷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故丙不享有继承权,C项错误。养子丁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是“应当”而非“可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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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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