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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民法学(本科)模拟试卷及答案六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10 页: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 11 页:参考答案

  41.A [解析]A项属于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此情形下,无论丧偶女婿是否再婚,不影响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A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所立口头遗嘱因危机情况解除而无效,其长子不能依据该口头遗嘱享有继承权。C选项的情况属于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D选项中,曲某的妻子并非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42.A[解析]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的,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题中甲所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和所立的遗嘱内容有抵触,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故A项正确。

  43.C [解析]《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A项说法正确。《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故B项说法正确。《继承法》第27条第5款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只要遗嘱是遗嘱人自愿、真实立下的,分配遗产时就应遵循遗嘱,而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C选项说法错误。

  44.D[鹪析]《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D选项正确。

  45.C [解析]《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题中,甲先后立下了两份遗嘱,最后所立的遗嘱更改了前一份遗嘱的部分内容,更改的部分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没有更改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甲的第二份遗嘱将所有现金改为由其子女继承有效,对于第一份遗嘱规定的两套房产由子女继承的内容,第二份遗嘱没有更改,仍然有效。因此C项正确。

  46.A[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如果内容有抵触的,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优于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可见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因而A项正确。

  47.B[解析]《继承法意见》第10条对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此B项正确。

  48.B[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因此本题选8。

  49.D[解析]《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而A、B、C项都需要见证人,不选。自书遗嘱只要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法定的形式即为有效,不需见证人在场。

  50.D[解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能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只能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题中选项D甲的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而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

  51.A[解析]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题中马小二是马某的法定继承人,这是一种法定的关系,除非马某生前立下遗嘱,剥夺马小二的继承权,否则仅仅口头表示马小二不得继承自己的遗产,不具有法律效力。马某死后马小二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马小二只有在马某死后,遗产处理之前表示放弃继承的,才有效。本题中,马小二虽多次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是是在其父生前,继承还没有开始,因而放弃继承的表示无效。因而,马小二仍然有权继承马某的遗产。A项正确。

  52.B[解析]《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1)种情形要求继承人出于故意,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但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不丧失继承权。A项不选。第(2)种情形,也要求继承人主观上是故意,也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但要求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B项当选。第(3)、(4)种情形,要求虐待、遗弃达到情节严重,情节轻微不丧失继承权。C、D项不选。

  53.B[解析]甲死亡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乙和姐姐丙,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丙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于甲死亡时乙还未死亡,且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而甲的所有遗产均由乙继承。后乙死亡,法定继承人只有弟弟丁,因而乙死后乙自己的所有遗产以友继承甲的遗产均由丁继承。故B项正确。

  54.B[解析]《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而B选项正确。

  55.A[解析]本题涉及死亡时间推定及法定继承问题。《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应推定甲先死亡,丙后死亡。甲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其配偶乙、其女丙,故其遗产由乙、丙继承。丙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其父母、配偶、子女,由于甲已死亡,故应由乙、丁、戊继承,故A项正确。

  56.B [解析]本题中,丙由于存在虐待甲、乙的情况,且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丙丧失继承权。甲死亡后,乙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57.C[解析]公证遗嘱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只是撤销和变更同样要以公证的形式,A项错误;遗嘱被篡改的,并非全部无效,只是被篡改的部分无效,B项错误;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只有主观上出于故意才丧失继承权,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并不丧失继承权,D项错误。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才有效。C项正确。

  58.B[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以及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有随时提出分割遗产。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到,树木砍伐后,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乙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乙迟至1998年才提出请求,其权利已经因时效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故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A、D选项错误。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应归甲所有,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59.D[解析]徐某的妻子、父母、女儿均为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徐某的岳父岳母不是徐某的继承人。A、B、C项正确,D选项错误。但徐某的岳父岳母靠徐某供养,且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60.C[解析]本题中,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 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 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故本题aY- 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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