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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题中,乙为了躲避滚落的货物猛打方向盘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丙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甲承担。
2. C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班主任甲、乙是高中同学,见面后热聊,可以推断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故A、B两项让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说法错误。对于佳佳的损害,由于不是学校内部人之间的侵权,而是校外的人侵权,故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由侵权人依依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故承担补充责任。对于小芳的损失,由于是校园内部人侵权,而且是发生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故根据该法第39条的规定,学校不承担举证责任,D项说法错误。
3. C[解析]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在于毁坏名誉往往是虚构某些事件,而侵犯隐私往往揭露真实的事项。本案中。甲女的姓名、年龄等情况,属于真实事项,故侵犯的是隐私权。至于姓名权,由于侵犯姓名权的手段往往是“冒名顶替”。在本案中并没有冒名顶替等行为出现,单纯的揭示姓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甲女出现精神恍惚和自杀倾向,属于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 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承担责任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也极为有限,本项中按标准排放污水造成损害的仍需承担责任,A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B选项中尽管损失是在公园内造成,但是由第三人而非组织者的行为造成,此时损失应由第三人赔偿,不能由公园承担全部责任,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消费者周某可以自行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侵权损害赔偿,C选项认为只能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说法错误。《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项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是某化工厂,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其承担责任,D选项正确。
5. 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班主任甲没有尽到照顾本班学生的义务,导致第三人李某将王某打伤,因李某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而A小学由于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关于王某人身损害责任的说法,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6.D[解析]A选项,虽然甲是在紧急避险,但最后造成交通协管员重伤属于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B项中,虽然甲向右猛打轮是奥迪车强行并线所引起,但奥迪车的行为并非造成损害结果的全部原因或唯一原因,所以甲不能免责。故A、B两项不正确。本题中,奥迪车强行并线的行为和甲猛向右打轮的行为都不可能单独造成最后的损害结果,两个人行为结合在一起才可能出现该损害结果,属于《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错误,选D。
7. 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C项正确。
8. A [解析]A项建筑物责任属于物件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白某对石头坠落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B项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故甲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C项受害人过错可以减轻对方责任,正确;物件侵权和监护人责任都属于特殊侵权规则,D项正确。
9. 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题选B。不选D的原因是,5岁小孩到店中玩耍,符合社会习惯,不能认定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
10.D[解析]《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吴受伤的原因之一是王超速行驶,但受害人吴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吴受伤的医药费应由其本人和侵权人共同承担。
11.A[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42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2.A [解析]《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13.C[解析]本题涉及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对于动物致人损害,应理解为是由于饲养动物的独立行为致人损害,在此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动物致人损害,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本题中,杜某的牛将蒋某的牛撞下桥摔死,是由杜某、蒋某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应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14.D[解析]本题中甲负个人债务后,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均归妻子所有,属于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债的保全制度。本题中,甲与前妻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均归后者所有的约定应予撤销,甲离婚前所欠的侵权债务的效力应及于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甲个人所有的部分。由于C项未指明“甲的个人财产”是离婚后的个人财产还是离婚前的个人财产,而从上下文来看是指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所以不选。
15.D[解析]《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6.C[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韩建画漫画丑化李恒的形象并拿到杂志社发表的行为侵害了李恒的名誉权,同时,杂志社得知韩建所画的漫画侵害了李恒的权利仍不删除的行为,也是对李恒的一种侵权。根据法徉规定,韩建和杂志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17.C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上的悬挂物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8.B[解析]本题涉及多因一果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标准是:每一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则构成连带责任。
19.D[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损害是由小白挑逗小新家的狗而引起的,所以小白应该赔偿丙的损失,故选项B、C是错的。《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丙为了逃避狗咬,将丁的西瓜踩碎,是紧急避险的行为,而且其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另外由于丙所避之险是由于小白的行为引起,所以丁的损失亦须由小白承担。
20.A[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法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此,本题不符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情形,而是侵占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是侵权之诉。合同之诉必须首先有合同的存在,题中无合同关系的存在,因而不可能是合同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