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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陆某在浴室洗澡发生的损害应当由浴室承担,但是陆某酒后躺在搁扳上睡觉,而且事后陆某没有去医院就诊,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陆某自己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浴室的民事责任。
22.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和乙在街面上燃放鞭炮,属于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由于他们的行为导致小王遭受损害,又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故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23.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乙与丙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丙造成他人伤害,应由乙承担责任。
24.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而且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
25.D[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问题。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本题中,印象城餐厅并无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故不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应当符合过错、损害、因果和不法四个构成要件,本题中,印象城餐厅作为普通的餐饮营业者,对于客人自带进入餐厅就餐的酒水无须履行防范的义务,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李某而言,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也无防范的能力,故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柴某一家到印象城餐厅就餐增加了餐厅的营业利益,虽然餐厅也遭受损害,但仅为经济损失,而柴某一家则遭受了巨大的人身和精神损害。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可责令受益人印象城餐厅承担公平责任,对柴某一家所遭受损害给予适当补偿。
26.D[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可知,对于建筑物某部分发生脱落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D项说法错误。按份共有对共有物产生的债务责任上,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才按份分担。本案中,小徐、小方、小丁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对该房屋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丁有权选择他们中任何一人承担责任,也有权同时选择他们三者一起承担责任。如果小徐承担了侵权责任,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小方和小丁追偿,让他们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应有的损失。因此,A、B、C项说法正确。
27.B[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选项A、B中的情形都应当由工厂承担责任,故选项B正确。选项C中张某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选项D中环境污染行为后果严重,会产生刑事责任,故不正确。
28.C [解析]四个选项都是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但分类标准不同。按行为方式的不同,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积极侵权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消极侵权行为。A项分类的标准存有争议,有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标准。B项是根据侵权行为人人数进行的区分。D项是根据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否分离进行的划分。
29.C[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题中,乙的行为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故甲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0.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D项表述错误,A项表述正确。《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C项表述正确。
31.B[解析]甲是蜜蜂的所有权人,对于蜜蜂造成丁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为他人过错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蜜蜂蜇伤丁是因为李四没有关闭猪圈导致的,因此甲不承担责任。作为直接责任人的李四如果是故意不关闭猪圈导致丁受伤,要承担过错责任,但因为其是一般过失,因此也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乙对帮忙的李四的过失导致丁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2.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甲家的房屋将乙家的轿车砸毁,原因是遭遇洪水侵袭,洪水侵袭属于不可抗力,甲无须承担责任。A项正确。
33.A[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4.B[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陈某与家政公司形成雇佣关系,且陈某打碎花盆的行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因而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
35.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城被劳务派遣到乙公司,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孙某的损害,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6.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A项正确。该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可以对报社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故B、C项也正确,选D。
37.D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因此,D项正确。
38.D [解析]因该盆名花的死亡,是由甲、乙共同造成,甲、乙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故丁起诉时,可以列甲、乙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选择甲或乙单独为被告,故选项D正确,A、B、C均错。
39.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乙作为房屋所有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承担举证责任。
40.C [解析]《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从山上滚下的石头很难判断是小甲还是小乙踩下来的,但双方都踩下一些石头,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小甲与小乙都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