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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损害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仅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A选项没有具体情形,不能简单认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B项,游客在动物园喂食时被咬伤,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项,李奶奶被堆放物砸伤,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D项,小乐在幼儿园受侵害符合此条规定,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62.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说法正确。《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在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时,老农可以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无需追加乙、丙为共同被告,B选项说法错误。若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发出子弹,则表明其行为与老农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可以免责,C选项说法正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老农的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甲、乙、丙三人的行为给老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老农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选项说法正确。
63.D[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刘女士未给宠物采取安全措施即带其坐电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免贵事由,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题因第三人关某的过错,导致张某被狗咬伤,张某有权向第三人关某或动物饲养人刘女士请求赔偿,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64.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医疗机构的过错应由患者来证明,A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是对医生告知义务的规定,而第56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患者可以向医院索赔,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D选项关于医院免责的表述错误。
65.D[解析]本题中,A、B两家任何一家排放的污水都足以造成损害后果,即A、B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原因竞合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正确。A企业侵权是因为第三人张某原因造成,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B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污染者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是3年。故C项正确。
66.B[解析]范小冰与张大爷间是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至于C项,要看范小冰与张大爷间在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时的约定如何,如果本题中出现的情形属于他们约定的提供劳务一方的免责事由,则范小冰不承担责任,否则就要承担。C项表述片面。本题中张大爷对于范小冰手指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D项错误。
67.C[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和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阿力、阿豆、阿蒙三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但又不能证明是谁扔的啤酒瓶导致戊的死亡,故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负连带责任;由于三人均是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A选项表述正确。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中,受害人死亡之前住院花费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营养费等均应赔偿,故B选项表述正确。致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用,故C选项表述错误。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选项表述正确。
68.A[解析]《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故A项说法不正确,应选。
69.C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的认定和免责问题,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的伤害,则构成共同危险,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其免责事由是应当证明具体侵权人,而非证明自己的行为未造成伤害。故表述错误的选项为C。
70.B[解析]《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实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与其弟有口头约定,因此应当由其弟承担责任。
71.C[解析]本题涉及合法使用和侵权行为的界限问题。在A选项中,行为人使用他人的三轮车是基于紧急避险而具有合法性;B选项中,行为人利用邻地建房是基于相邻权而具有合法性;D选项是合法的续租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只有C选项构成侵权行为。
72.C[解析]消除影响往往是针对人格权受侵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财产损害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73.D[解析]本题中王二不明所以将牛奶抛弃的行为没有过错,也无侵害他人的故意,不构成侵权行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王二的行为亦不构成不当得利。
74.D[解析]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虽然各自的角色不同,赵六是教唆,丁是帮助,但是不影响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75.D[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医院对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故A、B两项错误。本题中,医院并无明显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C 项错误。D项为司法实务中的做法,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判决作为强势一方的医院给予弱势一方的患者及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
76.B[解析]本题中,张峰系受雇于李琪,因其对损害发生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不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应由李琪承担责任。王某的儿子已经9岁,在自己家路边玩耍,不能认为王某未尽到监护职责。
77.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酒吧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承担责任。
78.A[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公园对买了门票进入公园的游客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公园应定期修剪树枝,以免枯枝掉落伤人。枯枝掉落伤人表明公园没有尽到义务,对甲受损害存在过错。因此,公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79.B[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对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患者因接受不合格的血液制品受到损害,既可以向血液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院请求赔偿。因此,B项说法正确。
80.C [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本题中,动物园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C。
81.A [解析]甲、乙所签订的购买该车的合同,因甲明知,故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甲和乙对丙受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82.D [解析]本题中,小东和小西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均具有侵权行为的认知能力,他们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由他们的监护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83.D [解析]甲与顺风公司之间的合同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顺风公司不履行义务时,甲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B项说法正确;B、C、D虽然都在执行职务,但B的行为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顺风公司不承担责任;C、D执行职务造成兰花折断,顺风公司应当承担责任,A项说法正确。
84.A [解析]本题中的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属于其中的产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论甲还是乙、丙,都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制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注意选项B不是正确答案,因为甲对乙、丙的伤害要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在本题中,甲并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