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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民法学(本科)模拟试卷及答案七

来源:考试吧 2013-9-10 10:42:00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9 页: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 10 页:参考答案

  三、论述题

  1. [解析]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1)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过错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形。(2)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的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方法上,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适用方法,一是一般适用方法,即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二是特殊适用方法,即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而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有:公务侵权、职务侵权、产品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环境污染侵权、地面施工侵权和动物侵权等。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2)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3)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 [解析]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以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为条件。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原因,行为人对扩大之前的损害应当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说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受害人过错包括两种类型: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和受害人对损害扩大的过错。受害人过错对于侵害人责任的免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免除,即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是全部免除,即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3)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现实性,即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第二,必要性,即不实施正当防卫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第三,针对性,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

  第四,合理性,即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4)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第二,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

  第三,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作出,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对待,而是对侵害人民事责任的事后免除。受害人的同意可以通过单方面声明,也可以通过与侵害人达成免责条款的形式作出。但受害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除以上五种之外,有学者认为依法执行职务、自助等亦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3. [解析]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为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必要义务,违反了不得侵犯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法定义务。比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失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存在患者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包括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遭受侵害;患者因此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以及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比如,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例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前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与诊疗行为发生时相应的主要义务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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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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