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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1)

来源:考试吧 2014-09-06 15:42: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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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5 页:简答题
第 6 页:论述题
第 7 页:案例分析题

  21以下情况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是(  )。

  A.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关于医院是否存在过失

  B.游客到动物园游览,购买适当的饲料给狗熊喂食被咬伤

  C.李奶奶从超市买完东西出门时,堆在门口的货物滑落将其砸伤

  D.5岁的小乐在幼儿园滑滑梯时,从滑梯上滚下骨折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损害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仅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A选项没有具体情形,不能简单认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B项,游客在动物园喂食时被咬伤,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项,李奶奶被堆放物砸伤,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D项,小乐在幼儿园受侵害符合此条规定,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2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对诉讼离婚的判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和睦

  B.因受胁迫而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定理由

  C.协议离婚的唯一判定标准是夫妻双方离婚是否处于自愿

  D.因包办而成立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的表现形式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我国对诉讼离婚的判断标准采取感情破裂主义,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故A项错误。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定事由是受胁迫而结婚。故选B项。协议离婚的判定标准有二:第一,夫妻双方离婚完全出于自愿;第二,对子女抚养和财产有了处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故C项错误。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的,但包办婚姻则未必属于买卖婚姻。故D项错误。

  23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享有追认权,这种权利属于(  )。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24东东的母亲,在东东七岁时因出车祸,留下脑瘫的后遗症,东东的父亲因悲伤过度,精神失常。东东唯一的亲人是叔叔甲,此后东东便跟随叔叔一同生活。一年后由于甲失业,无力抚养东东,甲欲将东东送养,则甲(  )。

  A.可以自行将东东送养

  B.不得将东东送养

  C.经东东同意可以将东东送养

  D.经居委会同意可以将东东送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收养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本题中,东东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东东的监护人甲此种情况下不得将东东送养。故B项正确。

  25有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只能要求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B.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只在他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负偿还的责任

  C.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中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

  D.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 《继承法》第l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该法第33条第l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B、C、D项说法正确。《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可见,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法定继承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遗嘱继承人、遗赠人偿还债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26下列需要见证人见证的遗嘱有效的是(  )。

  A.袁某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当时6岁的孙女和一名护士在场

  B.黄某外出旅游时遇难立下录音遗嘱,有一名公证员在场

  C.凌某有三个儿子,其遗嘱由一个儿子代书,由凌某的妻子作为见证人

  D.孙某在牢狱中所立的口头遗嘱,其内容由三个服刑犯人证明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我国《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8选项中,黄某立下录音遗嘱时只有一名公证员在场,故该遗嘱无效。依《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

  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A选项中,袁某6岁的孙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故该遗嘱无效;C选项中,凌某的妻子为继承人,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D选项的见证人符合要求,故遗嘱有效。

  27甲与乙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甲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甲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乙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乙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

  A.甲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甲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乙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乙个人所有

  D.乙接受的礼品归乙个人所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

  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A项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8项属于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C项属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属于个人财产;D项属于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因此D项应选。

  28李某在孙某经营的饭馆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孙某不知李某的身份和去向。李某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孙某以李某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李某未付餐费与孙某拒绝交还其外衣不属于同一债务,故A项错误。该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但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所采取的一种暂时延缓履行的制度。本题中,李某未付餐费与孙某拒绝交还其外衣不属于同一债务且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故B项错误。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他人财产和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自助行为则为法律或社会道德允许,并不构成侵权。据此,C项正确,D项错误。

  29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

  A.超市寄送的新商品目录

  B.某拍卖行发布的拍卖徐悲鸿《奔马图》的公告

  C.《读者》杂志发布的银饰品广告有图片及报价,称款到发货

  D.某房地产公司发布的商品房楼盘广告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以C项符合要约的规定。

  30张某与刘某生有两子甲和乙,后张某、刘某离婚,甲、乙由刘某抚养。刘某与李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刘某和李某居住,后刘某与李某生下一子丙,李某与前妻生有一女丁。张某、李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甲、乙可以继承张某的财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

  C.刘某、甲和丙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李某的继承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继承法》第l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对于张某的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对于李某的遗产,刘某作为李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李某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乙由于与李某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及父母子女关系,也享方继承权。由于甲未与李某生活,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故甲不享有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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