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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1)

来源:考试吧 2014-09-06 15:42: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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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5 页:简答题
第 6 页:论述题
第 7 页:案例分析题

  31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C.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如果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D.《侵权行为法》只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A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实际是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因此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行人为即使没有过错有时也要承担责任,C、D项错误。

  32关于居间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B.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C.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D.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居间人就可以请求支付报酬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闻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有报酬请求权,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因此D项说法错误。

  33孙某、方某、李某各出资8万元合伙开办一家蛋糕房,经营期间,李某因病重无法参与经营提出退伙,孙某、方某同意,三方约定李某放弃一切合伙利益,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李某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李某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李某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李某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

  34甲雇乙为其建房,在建设中,乙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工地玩耍的小孩丙砸伤,花去医药费300元。丙父母向甲索赔。甲以丙的伤害系乙所为而拒绝。致丙伤害的损失应由(  )。

  A.甲与丙的监护人承担

  B.乙承担,因损害系其所为

  C.丙之监护人承担,因其疏于监护

  D.甲、乙与丙之监护人分担,因三方对该损害均无过错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甲应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责任,据此可以排除B、C、D项。

  35孙某、方某合伙经营汽车维修业务,孙某提供场地,方某提供设备。双方请求李某以技术性劳务入伙,李某未予明确答复,但李某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9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李某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

  A.孙某、方某、李某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孙某、方某、李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孙某、方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孙某、方某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民通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李某参与了当年的分红,视为接受了入伙要约,已经是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62011年12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90万元用于购买原料,并约定如挪作他用,银行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对该贷款提供了担保。2012年2月,甲公司将贷款用于购买高级轿车,银行解除合同。当时银行仅贷出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力还贷,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的担保如何处理?(  )

  A.因主合同解除,乙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归于消灭

  B.乙公司负担5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

  C.乙公司应负担100万元贷款担保责任

  D.乙公司不负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本题考查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虽然银行和甲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解除了,乙公司仍应对50万元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37冯某在某网站上传了其自拍的生活照,舒某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舒某公司侵犯了冯某的发表权

  B.舒某公司侵犯了冯某的复制权

  C.舒某公司侵犯了冯某的肖像权

  D.舒某公司没有侵犯冯某的荣誉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 发表权是指权利人决定把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照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因此舒某公司没有侵犯冯某的发表权,故A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舒某公司擅自下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已经侵犯了冯某的复制权,故B项正确。《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因此舒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冯某的肖像权,故C项正确。本案不涉及荣誉权的问题,故D项正确。

  38周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周某的舅舅付某(50岁,离异,有一个20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周某收养。付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

  A.周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付某与周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周某

  C.付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周某

  D.付某可以收养周某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 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第3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9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付某是周某的舅舅,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且周某生父母去世,因此付某收养周某可以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由此本题中D项是正确的。

  39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原因不包括(  )。

  A.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

  B.因合同而取得

  C.因血缘关系而取得

  D.因婚姻关系而取得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继承权的取得有其人身属性。根据《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取得继承权:(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享有继承权正式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3)因血缘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故A、C、D项正确。

  40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 《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上缴归国家,故B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由此所得的利益是合法所得,故也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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