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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1)

来源:考试吧 2014-09-06 15:42: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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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5 页:简答题
第 6 页:论述题
第 7 页:案例分析题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简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参考解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用以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或理由。

  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两项:

  (1)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动物咬伤,这是一种故意行为,这时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若受害人明知或已被别人告知该动物会伤人,而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靠近动物而被致害的属过失行为,因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致害引起的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共同过错,有的属于混合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轻重,确定各方的责任。如动物饲养人在动物圈养的地方挂有相关的警示牌,写明相关的注意及情况说明,受害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导致受伤,这种受损结果应当自行承担。再如城市禁止居民养狗,城市居民养狗的行为就已存在过错,违反了地方行政法规,如受害人对此狗致伤具有过错责任,可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为故意。在大多数场合,第三人的过错表现为,其实施诱发动物致害的动作的行为是故意的,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为过失。如某人故意驱打他人拴在木桩上的牛,致使牛挣脱而撞伤行人。再如第三人在明知为烈性犬只的情况下,故意装狗吠叫,激怒了被拴住的犬只,并导致犬只脱离控制伤害他人,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或第三人承认过错责任的,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42简述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手动评分:

  参考解析: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3)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的清偿的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资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

  (4)个人债务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应视为个人债务,但该项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法律不禁止。第42题笔记

  43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参考解析: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方面:

  第一,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这是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解消,而对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消除的。《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其他近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但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结婚行为。

  另外,《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亲属、朋友间可形成抚养关系,但不适用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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