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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论述题 |
第 7 页:案例分析题 |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6甲违章驾车,正常行走的行人乙为了躲避甲的车向路边躲避,结果掉人了正在施工的排水沟中,该施工单位并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乙胳膊摔伤,花去医药费几千元。问:对于乙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参考解析:本题中甲和施工单位构成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应由甲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本题中,甲和施工单位显然没有事先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使乙受伤。《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甲和施工单位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47农民曾某饲养了几头耕牛用来耕作。本村村民吕某家里耕地较多,正值农忙时节,耕牛生病不能耕地,于是找到曾某要求租用,但曾某告诉吕某说其养的牛脾气不好,常爱伤人,因此可以降低租金,吕某表示同意,于是以每年260元租金将爱伤人的耕牛租走,租期为2年。在吕某租用8天后,该牛走失。于是曾某与吕某商定若吕某不能在2个月内将牛找回,则赔偿曾某3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260元。几天后,吕某找到了耕牛,在牵回家的途中。碰到邻村村民赵某要以3500元的价格买牛,吕某于是将耕牛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吕某回家后,谎称牛未找到,并支付曾某3260元。过了几天,突然有人找吕某说其耕牛在走失期间伤了人,要求其赔偿,但吕某称耕牛不是自己的拒绝赔偿。曾某在得知吕某将耕牛卖与赵某后非常生气,要求赵某归还耕牛。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该租赁合同于何时成立?
(2)耕牛走失后曾某与吕某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其效力如何?
(3)曾某是否可以要求赵某归还耕牛,为什么?
(4)曾某能否要求吕某归还吕某因卖掉耕牛所得利益?为什么?
(5)耕牛伤人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若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其效力如何?
参考解析:(1)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曾某与吕某达成租赁耕牛的合意时成立。
(2)耕牛走失后,曾某与吕某的协议是耕牛租赁合同的事后补充协议,其为租赁合同的解除和赔偿事宜设定了一个条件,应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效力表现为:①如果吕某在2个月内找回耕牛,租赁合同继续有效;②如果吕某在2个月内找不回耕牛,租赁合同解除,吕某应赔偿曾某3260元。
(3)曾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耕牛。因为虽然吕某卖掉耕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由于赵某在购买耕牛时并不知道吕某是无权处分,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3500元,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即将牛牵走,所以丙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条件,依法取得了耕牛的所有权,耕牛的原所有人曾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耕牛,只可要求无权处分人吕某赔偿其损失。
(4)曾某有权要求吕某归还因吕某卖掉耕牛而获得的利益。因为吕某作为无权处分人将曾某的耕牛卖掉,所获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造成原耕牛所有人曾某的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曾某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吕某返还其所获得的不当得利。
(5)耕牛在走失期间伤人的损失应由吕某承担。因为曾某在出租耕牛时即告知吕某该耕牛易伤人的事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应由吕某承担赔偿责任。
(6)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所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租期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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