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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案例分析题 |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6钱某、陆某、赵某合伙经营一花店,取名为“浪漫满屋”,负责人为钱某。钱某、陆某、赵某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红比例均为4:3:3。2009年情人节的前几天,因赵某外出,钱某与陆某商议后与花卉市场老板方某签订了一批玫瑰购买合同。因花店流动资金不够,钱某决定向银行贷款9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钱某以花店所有的一辆解放牌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花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钱某、陆某、赵某三人一致同意;(2)水果店除欠银行9万元以外,尚欠王某、孙某各2万元债务;(3)花店的财产价值仅值9万元。
问题:
(1)该合伙组织与花卉市场老板方某所签合同效力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该合伙组织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若花店的债权人银行、王某、孙某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赵某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参考解析:(1)该合伙组织与花卉市场老板方某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根据民法原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方某及银行均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其他合伙人不得以代表权的内部限制来对抗,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2)抵押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该合伙组织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并无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该抵押合同已生效。
(3)能够对赵某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先以其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46题笔记
47宁某是一家水泥厂的负责人,其于2009年8月与建材经销商安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安某由宁某的工厂购入水泥5000吨,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0吨,每吨800元,总价款400万元,并约定于宁某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之前安某付清余款。合同订立后,安某向宁某预付了2万元。宁某在向安某交付了4000吨水泥时,发现安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向其运送货物。并提出安某或者先交付剩余货款,或者安某提供担保,否则就解除合同。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以其公司的一批木材(价值80万元)作为抵押。宁某将剩余的1000吨水泥运送至安某处。后经宁某多次催要货款,安某均以宁某交付货物中的500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后宁某得知安某的一个客户方某至今仍拖欠安某80万元货款,遂要求方某代为还款。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宁某交付的水泥中有500吨存在质量问题,则宁某、安某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安某是否可以此作为其拒付货款的理由?为什么?
(2)如果李某为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担保行为效力及后果如何?为什么?
(3)宁某可否以安某的名义要求方某支付80万元货款?为什么?
(4)宁某要求安某提前支付货款或提供担保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5)如果李某公司的木材因天气潮湿部分霉变,经估价只值40万元,宁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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