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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2)

来源:考试吧 2014-09-09 10:42:59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2)”供考生参考,备考2014政法干警考试。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9 页:简答题
第 10 页:论述题
第 11 页:案例分析题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简述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及范围。

  参考解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所有;(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2简述遗产的特征。

  参考解析: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1)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具有范围限定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尚存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

  (3)遗产是死亡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IP必须是死亡自然人遗留下来能够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具有可移转性。不能转移给他人承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43简述抵押物。

  参考解析:抵押物即抵押合同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既然抵押物是债务人保证其完全履行债务所提供担保的财产,那么该财产应该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并且债务人将其抵押以后交付之前在其继续使用期间不会毁坏其价值,毁坏其形态。

  对于何种财产能够成为抵押物,我国《担保法》第34条有明确规定:(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述六种情形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同时《担保法》亦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 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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