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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简答题 |
第 6 页:论述题 |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 简述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解析]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它与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法律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其核心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
(2)夫妻的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确认男女平等原则和充分保护公民姓名权的精神。因而,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且在《婚姻法》的第22条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3)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而夫妻人身自由权是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其中,夫妻人身自由权包括参加生产、工作自由;参加学习的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4)同居及忠实的义务。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从广义上理解,夫妻同居除了有共同的婚姻住所之外,大体还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夫妻的两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夫妻互负扶助的义务;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所负的义务。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5)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一方面必须克服“重男轻女”陈腐观念的影响,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
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42 简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解析]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①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①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②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③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43 简述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解析]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等。
(1)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旅客的主要义务是: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安全的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合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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