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公务员考试 > 民法学 > 模拟试题 > 正文

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4)

来源:考试吧 2014-09-11 18:22:43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4)”供考生参考,更多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模拟试题请关注考试吧政法干警考试。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5 页:简答题
第 6 页:论述题
第 7 页:案例分析题

  查看汇总: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汇总

  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2分,共8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村民王某和白某同在路边晾晒新收的麦子,中午时分,天空电闪雷鸣,将要下阵雨。王某见此情形马上收起自家的麦子,见白某一直没有出现,于是也帮白某收起白某的麦子。则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拾得遗失物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授权行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区别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本案中,王某本来没有义务帮白某收麦子,为避免同村白某的利益受损而帮助白某,很明显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因此选C。

  2江某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摩托车由大儿子继承,在临死之前却将该摩托送给生前好友。关于江某遗嘱中有关大儿子继承摩托车的部分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A.该部分被撤销

  B.该部分无效

  C.该部分有效

  D.该部分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的撤销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推定的。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的,遗嘱可推定撤销。本题中,江某虽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摩托车由大儿子继承,但生前又将该摩托车赠送好友,表明江某撤销了该遗嘱内容。故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

  3甲生前没有立遗嘱,甲死亡后,继承人包括其子乙(先于甲死亡)、丙、丁,女儿戊,此外,乙的妻子已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已经改嫁。乙死亡后留有一子庚,一女辛。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继承人包括丙、丁、戊、庚、辛,但已不享有继承权

  B.已、庚、辛都享有对甲留有遗产的继承权,但丙、丁没有继承权

  C.庚、辛是通过转继承的方式获得甲的遗产

  D.丙可以获得甲遗产的五分之一,辛可以获得甲遗产的十分之一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甲的继承人包括丙、丁、戊、已、庚、辛六人。其中,丙、丁、戊、已为甲的法定继承人。己为丧偶儿媳,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王某和孙某是夫妻,王某要求和孙某离婚,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独自去南方,10年间孙某多方打听,

  始终没有王某的消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孙某( )。

  A.只能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再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王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10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既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5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转,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l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开车逆行,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标志与采取安全措施,这两个因素共同导致乙受伤,甲和施工单位是共同侵权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应选。

  6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为前提

  B.子女成年后探望权消灭

  C.未成年子女死亡,探望权消灭

  D.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不以负担费用为前提。故A项说法错误。探望权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未成年子女死亡;(2)子女成年;(3)探望权的权力人死亡。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

  法院的判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一方享有的探望权。因此B、C、D项说法正确。

  7保姆范小冰在用轮椅推张大爷外出散步时,为躲避突然呼啸而过的车辆不小心将行人赵某撞到,赵某所带笔记本电脑也受到损害。张大爷差点从轮椅上掉下来,心脏病发作。范小冰自己的手指也被夹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的损失应由范小冰赔偿

  B.赵某的损失应由张大爷赔偿

  C.张大爷因心脏病发作而支付的医药费不应由范小冰赔偿

  D.范小冰手指受伤的损失自己承担,张大爷补偿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范小冰与张大爷间是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至于C项,要看范小冰与张大爷间在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时的约定如何,如果本题中出现的情形属于他们约定的提供劳务一方的免责事由,则范小冰不承担责任,否则就要承担。C项表述片面。本题中张大爷对于范小冰手指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D项错误。

  8周某死亡时,遗产由其妻甲、其父乙和儿子丙继承,但是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5万元。胎儿出生后死亡,该5万元应当怎样处理?( )

  A.应由甲继承

  B.应由乙继承

  C.应由丙继承

  D.由甲、乙、丙继承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中,胎儿出生后死去,此时财产已经转化成该婴儿的财产,依照法定继承,应由婴儿的母亲甲继承。故A选项正确。

  9孙某将拍摄了其毕业典礼的录像带拿到复印部去复制,并预交了复制的费用。后孙某去取录像带,得知因复印部店员工作不慎,其复制好的录像带连同原录像带均丢失。孙某非常伤心,诉至法院请求复印部赔偿制作录像带原件的费用、复制录像带的费用及精神损害。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

  A.复印部侵害了孙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复印部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C.复印部应当赔偿录像带并返还复制的费用

  D.孙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享有的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民法通则》第i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复印部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孙某的肖像,因此并未侵害孙某的肖像权,故而A项是错误的。孙某将录像带交给复印部复制,意味着双方缔结了一个承揽合同,复印部应复制录像带并交付给孙某,但是因为此时录制好的录像带连同原件均丢失,复印部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另外,孙某对录像带原件享有所有权,如今录像带丢失,可以认定复印部侵害了孙某的所有权,因此B、C项的说法正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10韩某因公出差一个月,其妻王某出国学习半年,因此,将其放暑假的8岁女儿小韩交给邻居廖某照管。双方商定,韩某给廖某看管费用500元,小韩出了事情由廖某负责。小韩在廖某家中觉得无聊,跑到外面玩耍,将街头的健身器材砸坏,造成损失。则该损失最终应当( )。

  A.全部由韩某承担

  B.全部由廖某承担

  C.由廖某以500元为限承担责任,其余由韩某承担

  D.由韩某和廖某各承担一半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案中韩某与廖某另有约定,故应由廖某承担责任。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记要点汇总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技巧:民法的秘籍策略

  2014年政法干警备考:民法学八大易混淆概念点拨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版权声明:如果公务员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公务员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公务员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务员报名查分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