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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4)

来源:考试吧 2014-09-11 18:22:43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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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5 页:简答题
第 6 页:论述题
第 7 页:案例分析题

  11某甲的叔叔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某甲。3月2日某甲叔叔死亡,次日某甲得知这一遗嘱的内容,却说:“叔叔何必如此。”直到5月15日,某甲一直没有做是否接受该遗产的表示。那么,依法某甲的行为应( )。

  A.推定为放弃遗赠

  B.推定为接受遗赠

  C.推定为部分接受遗赠

  D.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甲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行为,视为放弃遗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11题笔记

  12甲同学趁乙同学午睡之机,为捉弄乙同学,将其头发用剪刀剪去部分。则甲侵犯了乙的何种权利?( )

  A.身体权

  B.健康权

  C.生命权

  D.名誉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生命权强调的是生命的延续,身体权强调的是身体各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强调的是身体各器官、组织的功能正常,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题中趁同学午睡剪去其头发的行为侵犯了其身体权。

  13贾某、朱某、王某合伙开办一家餐馆,三人出资相同。由于生意不好,贾某准备转让餐馆的门面房。下列选项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

  A.贾某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对门面房的管理,由贾某、朱某、王某三人协商进行

  C.门面房的外墙的广告收入,由贾某、朱某、王某享有

  D.如果王某不同意,贾某和朱某无权对餐馆进行装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贾某、朱某、王某三人的份额是明确的,因此是按份共有。对房屋的装修可以看作是重大修缮,因此,要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贾某、朱某赞同,王某反对,贾某、朱某两人的份额已经达到共有份额的2/3,故可以决定对餐馆进行装修。D项说法错误。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A、B、C项说法正确。

  14关于地役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C.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D.因行使地役权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赔偿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订立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项说法正确。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B项说法错误。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C项说法正确。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项说法正确。

  15下列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王某告诉李某,李某50岁生日时将送李某一套珍藏版邮票

  B.王某的父亲告诉王某,司法考试通过之时,将带她去马尔代夫旅游

  C.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6月6日生效

  D.小明对小华说,如果3天后下雪,就送她一件羽绒服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行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A项中李某不一定能活到50岁,因此所附的事实不一定发生,属于条件,而不是期限;B项中,王某不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因此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项中3天后下雪与否是不确定的,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项中,6月6日是确定会到来的,属于期限,因此C项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6下列哪一项不是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7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

  B.虐待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C.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互相不享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二者之间必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否则不得互相享有继承权。故A项错误。虐待被继承人只有在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才丧失继承权,这不同于遗弃被继承人。故B项错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只有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C项错误。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这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因为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属于拟制血亲,且由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故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自动解除,二者之间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故D项正确。

  18徐某在外出差时意外死亡,留下价值六万元的遗产,下列无权继承的是( )。

  A.徐某的妻子

  B.徐某的女儿

  C.徐某的父母

  D.与徐某一起生活近十年,并由徐某供养的岳父岳母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徐某的妻子、父母、女儿均为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徐某的岳父岳母不是徐某的继承人。A、B、C项正确,D选项错误。但徐某的岳父岳母靠徐某供养,且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19朝阳公司与日落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5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工厂,由日落公司提供厂房和机器设备并负责经营;朝阳公司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朝阳公司每年提取利润100万元。此协议( )。

  A.全部无效

  B.合法有效

  C.部分无效

  D.部分可撤销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故此协议全部无效。

  20钱某、孙某因合伙开旅馆向李某借款4万元,钱某于约定时间携带4万元现金前往李某住处还款,李某因忘却约定的此事而外出,钱某还款未果。钱某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袋子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不慎丢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仍有权请求钱某、孙某偿还4万元借款

  B.李某丧失请求甲钱某、孙某偿还4万元借款的权利

  C.李某无权请求孙某偿还4万元借款

  D.钱某、孙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此款丢失的损失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钱某、孙某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因为钱某、孙某属于个人合伙,故钱某、孙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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