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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下列关于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的清偿顺序,说法正确的是( )。
A.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B.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
C.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
D.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参考答案:A[解析]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清偿。
22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毛毛是乙的私生子,致使毛毛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毛毛因精神痛苦,自残左臂,给毛毛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毛毛的名誉权
C.侵害了毛毛的姓名权
D.侵害了毛毛的身体权
参考答案:B
[解析]《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应认定报社行为构成了对毛毛的名誉权的侵害。
23 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一般应按( )处理。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参考答案:A
[解析]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4 张某和唐某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相爱结婚。此时,唐某、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抵销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参考答案:D
[解析]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B。该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即债并不会因混同而消灭,故选项A说法错误。该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题中,张某、唐某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故本题的C项错误,正确答案是D。
25 小强是一个智力超常的12岁儿童作家,作品颇多。一日小强的父亲甲发现某出版社乙擅自出版了包含了小强的作品的书籍,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不构成侵权,小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取得这一权利
B.乙构成侵权,小强写作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依法有效
C.乙构成侵权,小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写作属于行为能力范围而依法有效
D.乙构成侵权,小强写作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行为能力的调整范围
参考答案:D
[解析]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题目中可以看出,小强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行为能力的调整范围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属于意思表示的行为才属于它的调整范围。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不是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不管小强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目的,法律都会赋予。
26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
A.解除合同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终止履行
D.将标的物提存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故D 项正确。
27 方某和吴某于1990年结婚后,生育一个儿子方甲。199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方甲随母吴某共同生活。方某离婚后未再婚。吴某与田某再婚后,与方甲一起生活。期间,吴某对方甲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均进行护送和接送,严禁方某接近方甲。由于方某看望方甲遭到吴某的阻止,双方发生纠纷。下列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方某因离婚而丧失了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
B.方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但因周甲与吴某共同生活,吴某有权拒绝周某对周甲的探望
C.方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吴某也无权拒绝方某对方甲的探望
D.方某是否丧失监护人资格以及是否有权探望方甲,取决于方甲是否同意’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其监护人。《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中,方某并未丧失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离婚不是丧失监护人资格的理由。方甲作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同意的意思能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28 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参考答案:D
[解析]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没有可能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没有必要再起算诉讼时效,A选项正确;在保证期间之内的某一个时间点上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就起算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此时保证期间的使命已经完成,因此没有必要再计算,B选项正确;不管是一般还是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都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中止,C选项正确;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时效随主债务中断而中断,连带保证中,不随主债务的时效中断而中断,D选项错误。
29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 )。
A.财产权和人身权
B.主权利和从权利
C.绝对权和相对权
D.原权利和救济权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的属性,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可把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原权利是基于合法事实而产生,救济权是基于违法事实而产生。故选C。
30 某市A、B两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A企业按约给付对方3万元定金后,B企业违约。A企业依法有权要求B企业给付( )。
A.2万元
B.4万元
C.8万元
D.6万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企业签订合同,收定金方违约应当支付对方双倍定金。题目中定金3W,选项D: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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