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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16分。
44 论述探望权的中止。
参考解析: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①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③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④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⑤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做出裁定。45 某杂志社记者苏某曾多次约访艺人甲,但均遭到甲的拒绝。苏某因此对甲不满,2010年,苏某在其杂志社第10期杂志上刊登了文章《风雨十年,满载而归》。文章详细叙述了甲自幼父母离异、生活艰辛,甲小小年纪便辍学出来打拼,经过自己十年闯荡,终于成为演艺界“一哥”的经历。但是事实上,甲并未父母离异,文中多处情节纯属捏造。文中还捏造了甲自称是“影帝”的事实,毁坏了甲在演艺界的形象,甲因此受到许多同行的嘲讽。甲为此提起诉讼,甲认为,该文未经原告许可而发表,捏造了虚假事实,对原告的家庭、事业造成巨大伤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要求某杂志社停止向社会发行该期杂志,并在该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
请问:杂志社的行为侵害了甲的何种权利?为什么?
参考解析:杂志社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侮辱,即以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二是诽谤,即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批评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案例中,杂志社记者苏某因对甲不满,撰文捏造事实,贬低甲的人格,使甲的社会评价下降,受到同行的嘲讽,这一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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