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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6)

来源:考试吧 2014-09-14 15:46:07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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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5 页:简答题
第 6 页:论述题
第 7 页: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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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2分,共8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

  A.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B.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C.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D.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请求;权利人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但不包括人民法院不受理权利人的起诉或驳回权利人的起诉,或权利人起诉后自动撤回的情形。因此B、C、D项应排除,本题应选A。

  2村民陈某和李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关系一直不好。陈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李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李某提出陈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700元钱,陈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李某的屋顶,但是李某坚持陈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700元钱。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陈某经过B.只有陈某利用李某的不动产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李某才能要求陈某赔偿C.李某无权要求陈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报酬D.李某的主张合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给相邻不动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害。陈某与李某是邻居,陈某修缮自己的房屋需要利用李某房屋的屋顶。李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陈某经过。只有陈某利用李某的不动产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李某才能要求陈某赔偿,李某无权要求陈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报酬。因此李某的主张违反法律。

  3某杂志社在揭露社会上假文凭泛滥现象的一则报道中,刊登了一幅照片,照片上有一张假文凭的正照,旁边有说明性文字;照片的背景中有一位女士(晓岚),约占照片三分之一,面目清晰可见。第二天上班时,有人拿杂志给大家看,见到其中的照片,同事纷纷向晓岚投来诧异的目光。晓岚女士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自己怎么被拍入了这样一幅照片。后来才明白,原来自己在路上走路时被无意中摄入了镜头。据调查,该批杂志刚刚售出一小部分。晓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杂志社没有侵害晓岚女士的哪项权利?( )

  A.肖像权B.名誉权C.人格尊严权D.荣誉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杂志社未经晓岚女士同意而拍照并刊登,侵犯了晓岚女士的肖像权,将其肖像和揭露假文凭的照片和文字联系起来,容易使人以为晓岚女士与假文凭有关,丑化了其人格,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同时也侵害了她的一般性人格尊严权。

  4胡某出生在浙江省义乌市,大学毕业后户口登记在杭州,1998年开始到昆山经商,并定居在昆山,胡某也常去看望在南京工作的妻子,问:胡某的住所在( )。

  A.义乌B.杭州C.昆山D.南京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本题中胡某已经定居在昆山,故昆山是其住所。

  5当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权利的行使顺序是( )。

  A.抵押权、质权、留置权B.留置权、抵押权、质权C.质权、留置权、抵押权D.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物权法》第l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故B项正确。

  6甲、乙、丙三人雨中到森林打猎,看见猎物后各开一枪,猎物倒地后三人走上前去,发现乃是一老农,腿部中枪受伤,经医生诊断需要截肢。三人枪支弹药均为相同型号,关于责任承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若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甲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B.若老农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需将乙丙列为共同被告C.若甲可以证明自己的枪支当天损坏不能发射子弹,可以免责D.老农在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说法正确。《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在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时,老农可以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无需追加乙、丙为共同被告,B选项说法错误。若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发出子弹,则表明其行为与老农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可以免责,C选项说法正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老农的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甲、乙、丙三人的行为给老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老农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选项说法正确。

  7张某、王某、赵某、李某分别出资70万、30万、3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张某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李某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选项B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3奈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甲生于1988年6月10 日,乙生于l992年7月28日,甲与乙打工时相识,于2012年6月1 日以假证明取得结婚登记。一个月后双方父母得知,均不同意这门婚事。有权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的是( )。

  A.甲B.甲之父C.甲之兄D.乙的叔叔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第2项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因此,本题中能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的只有甲、乙和乙的近亲属。乙的叔叔不属于乙的近亲属,因而只有A项正确。

  9民安房地产公司与卓峰公司约定:为满足民安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民安公司向卓峰公司支付l30万元,卓峰公司在25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8米以上的建筑。民安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卓峰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10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B.民安公司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C.民安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D.民安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64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民安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物,A项是正确的。

  10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因此,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性质上、法律上和目的事业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因此,C项说法错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因此,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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