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冲刺练习汇总
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进行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部分的备考,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特为大家推出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冲刺练习系列,希望大家备考顺利!
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冲刺练习(十五)
案例分析题:
2007年12月,朱某所在公司决定派他到日本工作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陈某借款2万元,并立字据约定朱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朱某直到200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陈某虽然经常来看望朱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朱某在国外两年与陈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10年8月,朱某回国。2010年10月陈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朱某,朱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 5日,当陈某再次来找朱某要钱时,朱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陈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朱某偿还2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朱某在201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2)陈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朱某所欠的钱?
答案及中公解析:
案例分析题:
(1)根据《民通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朱某201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2)陈某要求法院判决朱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朱某已重新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