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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冲刺练习(十七)
案例分析题:
李某、陈某、董某三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饭店,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由于物价上涨及经营不善,该合伙组织亏损甚多,15 万元投资血本无归,而且还欠孙某9万元。在孙某的一再催要下,李某偿还了5万元,陈某偿还了4万元。后李某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他只有义务承担3万元合伙债务,故要求孙某退还2万元。
请问:(1)李某、陈某、董某投入到合伙中的15万元归谁所有?
(2)李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孙某退还2万元?
(3)李某、陈某多付的钱如何处理?
答案及解析:
案例分析题:
[解析]首先明确三人之间的关系,确定是合伙关系之后,责任的承担问题就迎刃而解。按照合伙的规定处理即可。
(1)《民法通则》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因此15万元归李某、陈某、董某三人共有,共同支配。
(2)《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李某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没有权利要求孙某退还2万元。
(3)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孙某从李某、陈某二人那里获得清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李某、陈某有权向董某追偿,其中李某追偿的金额为2万元,陈某追偿的金额为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