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及解析:
案例分析题:
(1)本题中,丁和王某之间约定的债务让与因为经过周某的同意,所以有效。若周某不同意,则该债务让与无效。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周某不能再要求丁还款。因为经债权人周某同意,债务人丁转移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后即脱离原债务关系,由受让人王某向周某承担合同义务,王某拒绝还款时,周某不能再要求丁还款。根据法律规定,受让人王某不还款时,周某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王某。
(3)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郑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次债务人王某为被告,如果郑某未将债务人周某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周某为第三人。郑某最多可要求王某还款16万元。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我国法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郑某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5000元,应由王某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所以郑某可要求王某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
(5)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周某向吴某追索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抵销的债务,所以吴某不得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