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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45~4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5.2008年8月16日下午5时左右,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建楼所用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46.1990年,甲作为承租人与房主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私房两居室,期限为15年,租金每月500元。1997年,乙因老婆住院,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乙到期未能还款,又与丙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乙且通知甲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丙通知甲,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甲腾房。甲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1)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为什么乙冲抵债务时要通知甲?有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