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学试卷中,民法总论部分考察了8道单项选择题、1道简答题,案例分析题也考察了一部分内容。数量相对于去年而言有所提高。由此可见,总论部分在考试内容中所占比重相当大,应该引起考生的重视。
一、单项选择题
本部分命题8道,民法制度理论知识点考察5题,直接测试知识点的识别和记忆。而第1、2、3题通过小案例分析,来考察对知识点理解和运用,考察的方式非常灵活,但是难度并不大。下面就用两道比较典型的题目来做简要的分析说明。
【2013第二题】张某对李某说:“若你一年内结婚,我就赠你一台电脑。”该民事行为所附的是( )
A:始期 B:终期 C:解除条件 D:延缓条件
2. D 【解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有不同之处,附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是一定会发生。根据题中可知,一年内结婚应该属于条件,所以AB是错误的。延缓条件是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解除条件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题中一年内结婚是约定的事实,因此属于延缓条件。本题选择D项。
【2013第七题】 下列不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是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无权代理 D: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7.C【解析】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ABD都属于这种情形,只有C项不正确。因此,本题选择C项。
这样的题目要求考生对民法的理论知识有很高的辨识度,并且理解透彻、烂熟于胸。在理解的基础上能有深刻的的记忆,所以有一定难度。需要考生平时多下功夫。
二、简答题
简答题的第一道题考察了民法总论的理论知识,就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虽然这是一道主观题,但是难度并不大。因此,考生很容易把握并取得分数。
【2013第36题】简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民事行为欠缺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患痴呆症的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三、案例分析题
本次民法考试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案例分析题部分考察了民法总论部分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案例分析题考车的灵活度很高,但是这道题难度并不大,只要考生能够将宣告死亡的相关理论知识理解透彻就可以回答正确。
总体来看,涉及民法总则的考点属于重要的的理论知识,所以整体难度较小,内容常规并不分散,在备考的时候完全可以做到胸有成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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