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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句话:“大一追女生是先占,大二追女生是拾得遗失物,大三追女生是发现埋藏物。示爱是欺诈胁迫,结婚是重大误解,离婚是违约行为,求婚是请求权,分手是形成权,老婆是自物权,情妇是他物权,婚生子是孳息,私生子是不当得利……”看似好笑,但仔细分析会发现,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在民法学的考试中,扎实掌握民法基本理论,领会法条真实意旨是解题的根本与基础,解题方法与技巧则居于次要之地位。
要学习好民法,首先应对民法的性质与特点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与理解。民法中由民法总论、债权法(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等五个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的学科板块组成的。除了在卷三中会集中考查民法知识,在卷一经济法和卷四案例分析中也会综合性的运用民法理论知识。民法中的很多制度、原则、精神,例如法律行为制度、权利制度、代理制度、法人制度、合伙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合同制度等。对其他部门法有着直接的适用意义。打好了民法基础,在学习其他学科时,才能有更深入的理解,更能掌握新的制度和原理。民法的体系性很强,各个制度之间相通性很大,可以用相对明显的逻辑脉络将各制度串连起来。一部法律的逻辑体例与编章安排往往就是这一法律的学科体系与理论脉络,因此学习民法时最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学习时就应当将具体的制度和规则放到民法的大体系中去理解和掌握。
其次, 学习一个民法制度时要回忆起与之相关的其他知识,尽量做到融会贯通。努力训练自己形成民法的思维,能尽量运用民法的理论与制度去理解分析问题。例如,权利问题是民法的根本制度,学习时不仅掌握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内容、效力等,还要掌握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救济、权利消灭等,用一条主线将制度串起来理解。这是从宏观的角度来把握,从微观的角度看,还需要联系具体的法规条文进行学习,否则对民法制度的理解还是抽象难解的。我国民法是概念法学,一个部门法的术语,囊括了这个法律部门的制度内容,反映了立法的宗旨和法理的精髓。因此在学习民法是不能忽略对法条的学习的,而司法考试就是考查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确实也有少量的民法试题直接取自于法律条文。 但是记忆法条也同样有讲究,对法条是理解地记忆,不是为了背诵法条而去单独记忆。记忆法条时也要善于抓住重点学科和学科中的重点、疑点法条,分清主次。
例如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对于传统的物权理论如物权保护、共有、相邻关系、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以及担保物权的规定有所继承,但是又有所创新和完善,这一部分就是司法考试的考察重点。考生复习时尤其要注意新法对民法通则或者担保法的修订之处。此外,物权法理论上的一些争议性问题,例如物权变动模式,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等,我国物权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复习时就应以现行法律为准。
最后,要学习好民法还应当在适当做一些题,这是复习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帮助理解,巩固记忆,另一方面能检测学习效果。
民法应试解题的一些具体方法与技巧
1.所考题型部门法的识别与判断。即首先确定本题所考的知识点是否属于民法学的内容,这一点还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一般说来,能够与民法学产生混淆的部门法有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一些内容等。近年来司考命题中跨部门法的题型不足为奇,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放在一起考,也是合乎生活与法律事实的;民法与行政法的案例题有时也有混淆的可能性,迷惑人之处在于一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较难确认,究竟是纵向关系还是横向关系,不易识别。民法与经济法的一些部门也可能产生混淆,如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与产品质量法的混淆。
2.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找准“题眼”,即所谓确定该题所考的知识点或民事法律制度。近年的考题中,直接考查知识点或简单地考一个知识点的题目已经较少,更多的是绕个圈子命题,而且一个题目往往涉及几个相关知识点。找准“题眼”,就等于做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找准“题眼”与提取信息是两个相辅相成、难以分开的过程,但又不完全相同:找准“题眼”是根据所提取信息进行的初步判断,而对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进一步提取更详尽的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所考的“题眼”,考查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对该制度有意义的法律信息,运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识,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进而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上述思维过程对于卷四中民法案例题的作答更应如此,而对于卷三中的民法试题的作答而言,可能要简化一些,或者是杂糅在一起。
3.“因法设题”与“因题找法”。 “因法设题”是司法考试命题者的一种命题思路,其含义在于:命题者一般是先在头脑中确定要考查的内容与知识点,然后检讨所要考查知识点所适用的法条,并根据法条具体设计考试的题目。“因题找法”要求考生应把握命题者的命题思路,答题时针对性地采取一种逆向的思维方式解题。实践证明,上述解题思路是有效可取的。
4.解答卷四中民法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理清思路,通盘考虑后再统一答题。由于卷四的考查要求显然高于前三卷的考查要求,它要求考生自己给出问题的答案,而不是让考生去选择问题的答案。许多考生在平时复习时,往往是在头脑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后,就急于翻看参考答案,而且基本上没有动笔的习惯,所以导致大多数考生在考场上答题时眼高手低,对问题似是而非、思路不清。结果试卷上前涂后改,大大降低了第四卷的得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理清思路,对所考问题通盘考虑后再一并解答。而这一做题思路与习惯的形成有待于平时练习时严格的自我要求,练习时要事必躬亲,勤于动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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