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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及解析(45-55)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及解析,帮助考生巩固民法学知识点。
第 3 页: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案例45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画店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未侵犯李某的权利。因为本案中画店委托李某作画,由画店支付报酬,因此画的所有权应属于画店。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作为所有人的画店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画的著作权应归李某所有。而画店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应视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案例46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1.周大伟以个人名义发表其参与设计的壁画草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周大伟进行的壁画设计工作是接受设计院的任务进行的创作,而且由其与刘国庆共同进行设计。因此,在其调离之前所完成的设计草图,属于合作进行的职务行为。设计草图既是与刘国庆的合作作品,又是职务作品。作为合作作品,将该草图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了其他合作者的著作权。作为职务作品,在作品交付两年内,未经单位许可由他人发表,也侵害了单位对职务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即单位自创作交付两年之内对该创作作品和设计作品享有优先于作者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者不得主张该职务作品在两年之内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归其所有。

  案例47先使用的商标是否享有专用权

  1.A厂无权主张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因为《商标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重要依据,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A厂虽先使用“北湖”商标,但未注册,不享有专用权,因此不能主张B厂侵权。 2.商标局驳回A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是由于地名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识别商品,易造成市场混乱。本案中A厂申请注册的“南山”商标是市名,不能作为商品的商标。

  案例48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B厂。因为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亦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谁最先提出申请,商标权就授予谁,而不论使用先后。 2.如果B厂与A厂同一天提出申请,那么,商标局应将商标权授予A厂。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在先”的原则,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相同的商标在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核定使用在先者。在本案中,A厂于1995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而B厂于1996年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A厂使用在先,应授予A厂以商标专用权。

  案例49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1.本案中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研究院。因为本案不属于共同发明创造,工厂派出的工人在设计过程中只起了辅助性作用,不能作为共同发明人。确定为共同发明人,必须对完成的设计共同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工厂的工人代表只负责一些后勤工作,未参与具体的创造性活动。因此,工厂不能作为共同设计人申请专利,更不是单独设计人。 2.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三是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专利。而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而是一般的家庭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如果将此种专利大批量生产牟利,则构成侵权。

  案例50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与推定

   1.本案中的30000元遗产,应由李立军继承7500元,刘丽娜继承22500元。《继承法》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被继承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出,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明达死亡在先,30000元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中只有15000元属李明达的遗产,另15000元归刘丽英所有。李明达的15000遗产由其子李立军与妻刘丽英共同继承,每人应继承7500元。而刘丽英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得的一半加上她继承的7500元遗产,由其妹妹刘丽娜继承。 2.如果刘丽娜回家时李明达夫妇均已死亡,则30000元遗产应由李立军、刘丽娜各继承1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由于无法确知二人死亡时间,应当推定李明达夫妇同时死亡。将李明达与刘丽英的30000元共有财产分割后,由李立军继承其父的15000元遗产,刘丽娜 继承刘丽英的15000元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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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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