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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4)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将于7月31日、8月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备考。更多资料访问考试吧政法干警考试网(www.exam8.com/zige/gongwuyuan/zhengfa/)。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两年/意外事故证明不能生存

  程序:同宣告失踪,但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请,在后不得申请)

  公告,一年,证明不能生存的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为准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效力: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

  (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

  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

  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无效,但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例外

  继承财产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

  原物不存在 的适当补偿(非相应补偿)

  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

  此时原继承取得者应付返还原物(种类)或适当补偿(特定)义务

  3,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子法条

  2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5,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适当给予补偿

  民通意见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8,宣告 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厉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当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通21规定的带观人,或者他们无能力做代官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字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请求其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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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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